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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洗浴广场有限公司等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8-02 14:38

  原告(反诉被告):WILSON WEI(中文名:魏玉书),男,美国籍,1946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美国纽约,377 HIMROD STREET,BROOKLYN。

  委托代理人:王连颖,女,回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永安街17组。

  被告:鞍山市东南海洗浴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乐,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于庆君,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系被告鞍山市东南洗浴广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宽,系辽宁张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WILSON WEI(以下简称“魏玉书”)与被告鞍山市东南海洗浴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海洗浴广场”)和被告(反诉原告)于庆君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玉书、被告东南海洗浴广场委托代理人王乐、被告(反诉原告)于庆君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魏玉书诉称,2002年8月26日,魏玉书与被告东南海洗浴广场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丹东富隆门桑拿俱乐部合同,并同意以自有资产(东港金海酒店有限公司楼宇,该楼宇以下简称“金海酒店”)出租用于俱乐部经营。2002年9月1日,魏玉书、于庆君等召开董事会,任命人员、决定基建、装修、办理企业注册事宜等。魏玉书依约定出资购买了企业经营所需物品。出租楼宇虽于合同签订当日开始拆除部分建筑,但因中方未按时出资,装修迟迟未动,现该酒店部分建筑已被拆除,甚至承重墙部分拆除,造成危楼。2003年4月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后四个月,虽经魏玉书多次催促,被告东南海洗浴广场仍未出资,且纵使合资企业中方代表在魏玉书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外方个人资产(外方出资)私自处分,钱也被中方私自使用。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东南海洗浴广场、被告于庆君赔偿侵占价值4万元的暖气片及返还或折价赔偿其他侵占的财物;2、两被告赔偿损坏的5万元的酒店门脸及其他被损坏的财物;3、两被告赔偿未依法出资给魏玉书造成的债务及经济损失1万元;4、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终止,合资公司解散。

  经本院当庭询问,魏玉书确认,诉讼请求第1项中的其他侵占的财物不包括在4万元赔偿中,另指金海酒店中的床、沙发、沙发垫和褥子等,数目详见其提供的证据6。诉讼请求第2项中的其他被损坏的财物系指空调、厨房设备、冰箱价值共计2万元,已经计入5万元损失中。诉讼请求第3项,系其提供证据18,18中记载的内容,包括:原金海酒店建筑及设备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房屋租金、违约金、电话费、电费及欠付合资企业职工孙成彬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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