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约与损害责任的约定
不要忘记约定员工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好确立明确的数额,同时需要约定因此可能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3)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企业不妨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的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而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企业必须要注意,要注意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问题。很多现实的案例证明:一方面,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补偿的标准应当以该员工在公司的工资为准。如果不支付员工补偿,或者补偿太低,或者协议中根本没有约定补偿,这些将因为对员工显失公平以及公司违约,根据科技部在1997年《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竞业限制协议/条款自行终止。另一方面,竞业禁止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要具有合理性。因为,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法院可以利用国家审判权,审查竞业禁止合同的合理性、有效性,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4)脱秘期与脱秘措施
确立涉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在该提前通知期限内实施脱秘措施,例如在该确定的提前通知期限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来减少秘密的泄露风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期限不超过6个月。这样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不让企业辛苦开发的技术在疏忽中受到损失。当然在此要注意的是,如果实施了脱秘措施,就不能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两者只能选择一种。考虑到确立脱秘期限的约定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而如果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或者协议,那么必须要支付补偿金来使得该条款有效。从公司的利益考虑,建议公司针对一般人员可以签订脱秘期条款,避免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带来的经济补偿问题;而针对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可以接触到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有必要签订竞业禁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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