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投资者在支付应上缴国家和省有关费用及搬迁、补偿后即取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由地方政府从该企业上缴当地的税费中按50%返还。
2、新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者在代付应上缴国家和省有关费用及搬迁、补偿后能即取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代付费用由地方政府从该企业上缴当地的税费中全额返还。
3、外来投资建厂所需用地,允许农户以承包地入股进厂。
五、收费政策
1、凡新办工业项目建设期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投资人除直接收益的服务型收费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30%以下收取,凡与行政事业管理职能相关联的服务性收费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50%以下收取。
2、建立“收费公开卡”制度。县法制办、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经济局、县政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核定收费许可卡,由县政务中心代替各相关部门统一收取。部门留成部门由县政务中心统一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或变相的乱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六、投资环境政策
1、设立外商投诉举报中心。对非法干预的侵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投资者恶意刁难、打击报复、敲诈勒索的,投资者有权向县投诉举报中心举报。县有关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监察职能和接受外商投诉。
2、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对影响投资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3、建立责任追究与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组织纳税人对政府组成部门和有执法及收费职能的机关单位进行评议,评出“最满意”和“最不满意”单位,并按评议办法进行奖惩。
4、严格企业检查制度。符合规定的检查,同一检查主体单位对同一企业检查一年只能一次,坚决制止重复交叉检查。确需重复或多次检查需报县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外商投资企业首次行为过错,只纠错,不罚款。
5、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禁止非法拘传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非法查封、冻结企业财产及银行账户。
6、对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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