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公司在合作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注册资本增加或投资比例的变更,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1名由甲方委派。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合作双方任一方提议,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可随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甲方负责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负责合作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乙方负责迅速投资,监督执行,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7.合作公司所获利润,缴纳所得税和提取"三项基金"后,按甲方占49%,乙方占51%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有亏损,双方按比例以各自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合作公司合作到期,动产部分按甲、乙双方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割,不动产(在20,000平方米土地上的仓库房屋)部分的财产无偿交还土地业主。
8.合作公司合作期限为20年,从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9.对合作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生效。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及解除合同。
10.由于一方不履行合作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视为违约。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
11.合作合同宣布解除时,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人选,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办理合作公司有关注销手续。合作公司解散后,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甲方保存。
12.凡因合作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作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合作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双方因履行合作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其请求如下:
(1)裁决终止"中外合作经营××储运有限公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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