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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资公司企业股东间出资款返还合资合同纠
www.110.com 2010-07-31 17:14

  1.隐名投资人起诉要求返还出资款的处理方式

  外资企业的隐名投资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出资款的,应向隐名投资人(即原告)释明,出资款是由股东缴纳的。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缴纳出资款是股东的法定义务,隐名投资人无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显明股东返还出资款。经释明,隐名投资人变更诉讼请求外商投资企业返还投资款或借款的,法院应予以审理;隐名投资人不变更其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隐名投资人请求返还投资款案件当事人的确定

  隐名投资人起诉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初步证据证明其将投资款交给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相关证明的,应列外商投资企业为被告。法院应根据隐名投资人的诉讼请求,对其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系争款项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进行审理。

  隐名投资人起诉显名股东,提交的初步证据证明其将投资款交由显名股东投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列为第三人。法院应根据隐名投资人的诉讼请求,对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系争款项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进行审理。

  3.隐名投资人请求外商投资企业返还投资款,同时主张投资收益损失的处理方式

  隐名投资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关系,经审理确认有效的,隐名投资人主张的投资收益,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收益处理。

  若双方的法律关系无效或未生效的,隐名投资人主张的投资收益损失,根据双方对造成无效或未生效的,隐名投资人主张投资收益损失,根据双方对造成无效或生效后果的过错大小,视情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息,流动资金收益或者实际收益赔偿隐名投资人的损失;双方存在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况,则判决仅返还本金,对于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处理无效法律关系时,不考虑隐名投资人是否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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