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XX游艇有限公司(甲方)于2004年2月25日与被告XX WINZL(乙方)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厦门XX游艇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合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乙方以现金出资240万美元,占投资总额的40%。“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到位15%,其余在三年内全部到位。”同日,双方还签署《中外合资经营厦门XX游艇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2004年5月10日企业依法成立,依规定,全部注册资本金的最后出资期限为2007年5月11日。
截至2007年3月14日原告完成出资义务,XX WINZL出资USD745592.86,占注册资本的12.43%。原告多次催缴被告,给予最后宽限期为2007年9月15日。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二、争议焦点
庭审中,以下问题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对20万美元是否为出资的认定。从2005年3月22日至2007年1月11日间,XX WINZL共汇入原告九笔资金计181.2875万美元,原告仅对前五笔资金74.4776万美元验资,对2006年4月14日以后的四笔资金106.8099万美元未验资。在这四笔资金中,包括一笔16万欧元(折合20.7173万美元)的资金,原告主张该款项是被告偿还公司法定代表人郑XX之前代被告20万美元的出资,故未验资。被告主张并未与原告形成借贷关系,该款项流转与本案无关。
600万元人民币的调出是否与被告有关。2006年4月21至8月11日期间,原告依照外方委派董事徐X(中国籍,XX WINZL的妻子)传真通知,先后从公司共调出600万元人民币。原告认为该款项系外方调出,另行提起诉讼,请徐X返还。被告认为,这笔资金的使用没有被告的同意或授意,与其无关;是公司董事长擅自将公司款项支付他人,徐X的行为并不能代表XX WINZL。
被告迟延出资是否合法。被告称,因与中方股东在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而且中方股东滥用控股权利,为此暂停支付投资款,并提交《延期出资申请书》备案;被告还主张因原告延迟办理《外汇登记证》年检,导致其无法按时出资。年检办妥后,被告曾两次缴交剩余出资58.7125万美元,但原告拒收。原告认为,转款人与经批准的投资外方名称不符,无法将该款项作为外方投资款。
原告请求赔偿利息损失是否有依据。原告认为,被告不按章程出资,损害了原告利益,应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则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缺乏要求支付利息的依据。
【案情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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