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需要国家或省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各市地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为基建项目3000万美元,技改项目1000万美元,对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为鼓励类无上限、允许类3000万美元,
(二)对于需要国家或省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等省级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上报。
(三)对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等省级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审批。
(四)受省政府委托,各厅、局、委可自行审批其直属企业1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外经贸厅审批其合同、章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不论项目投资总额大小,一律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
二、设立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项目报批程序
1、签订合资、合作意向
中、外投资者根据各自的目标、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在相互了解、选择后应签订初步的合作意向书:
2、报送项目建议书
中外投资者在确定合资、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根据投资项目情况编写项目建议书,报项目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3、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市场、资金、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供应、环境保护、征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4、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5、报送合同、章程
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可根据合作意向起草合同及章程?在项目获批复后, 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合同、章程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6、办理企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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