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24号);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申报条件:
1、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材料目录:
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合资、合作各方向发改委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
3、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
4、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5、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7、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董事会成员名单,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10、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11、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12、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2份。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权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初审后,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符合条件的,商务厅批复同意设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合资企业法定期限90天;合作企业法定期限:45天,承诺期限:均为20个工作日(跨部门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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