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论所有权的限制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所有权在《法国民法典》中被规定为“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这一经典性的定义自《德国民法典》始发生了重大变化,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立法的直接限制,并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一种趋势。这种限制既包括所有权权能的限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也包括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客体的限制,还包括所有权最终命运的限制。本文意在探讨所有权所受限制的各种具体表现,特别是各种民事权利对所有权的限制关系,揭示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的不“完全”一面,并探讨这种限制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物权制度通过对财产的占有、利用等活动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而所有权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核心,无疑是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被视为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被称为完全物权。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享有追及力和优先力,以及由于它事关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国家采取了广泛多样的方法进行保护等。与其他的民事权利相比,称所有权为最充分、最完整的权利并非言过其实,正如学者指出的:“如果说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宣言书,那么所有权无疑是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篇章。全部财产法不过是围绕所有权而规定和展开的。” 1然而,任何自由权利又都是有限制的。自由的确是可贵的,自由的条件性又是确定无疑的,任何自由权利都有一个相对的限制,离开了这种限制,基于这一权利的期待利益就不会转化为现实,所有权也不例外。

  毫无疑问,对所有权最根本的限制来自于一国的经济制度。一国经济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集中表现为: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的性质,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必然经过手中的政权机器以立法形式确认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的合法性,即以所有权法律制度确立并维护所有制,并按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之进行不触及根本的调整改革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我国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统的传统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由此决定我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也是以国有财产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其他社会组织所有权共存的格局。认识所有制决定所有权的前提性限制条件,是探讨在法律制度内部对所有权施以限制的基础。

  一、所有权在公法上的限制

  公法是强行法,干预法,基于公法的行为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同样地,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所有权受到的各种限制中最严格的。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国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认原所有权的合法性前提下,对之实施的彻底限制,并一般对被征收、征用方给以适当的补偿。国有化,征收和征用,这三种称谓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只是在习惯上我们一般将国有化和征收用于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外国财产,将征用用于对集体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并将国有化和征收作为建国之初国家所有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时期,国有化和征收实际上专门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即资本输入国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外国投资企业资产的一部或全部实行征收,收归国有,所以它是对外国资本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根据联合国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规定,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的一种表现。 2国有化和征收曾经在多数国家都普遍地进行过,但自二战以来,特别是七十年代以来,资本输入国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有化和征收采取越来越谨慎的态度,因为很显然它容易引起投资环境的恶化甚至双边关系的恶化。例如印度尼西亚1970年修订的《外国投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 3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尽管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越来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国资本所有权限制的一种表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