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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的限制(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首先,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其种类之多,范围之广,价值之大是集体和个人财产所有权客体所无法比拟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客体在法律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依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除国家专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国防设施,尖端军事科技设施外,集体和个人所有权客体都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其次是集体所有权的客体。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没有国家所有权客体那样广泛,具有限定性,《民法通则》第74条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范围做了具体规定。6 属于国家专有财产、专有资源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但是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渐放开了对一些原来只能由国家垄断经营行业的限制,这样属于这些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专有的财产、设施也就成为集体所有权客体外延的一个组成部分。

  再次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国家、集体所有权的同时,确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受到同等保护,不受任何侵犯。但在客体方面,与国家、集体所有权比较,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最为狭小: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基本来源是劳动所得,主要有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牲畜以及其他生活用品; 7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客体范围随着20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不断扩大,这是前所未有的,但有些生产资料如土地始终不能成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至于国家专有专营的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财产在现代社会的任何国家里都不能成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不同物权种类之间的限制。自物权和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但是由于同一物具有整体性,某种物权的行使一般会构成设定在同一物上其他物权行使的抑制。与其他所有权限制的种类比较,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往往是所有权人主动、自愿接受的限制,设定他物权的实质就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它通过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与回复,适应民事活动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经济价值,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用益物权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较为明显与深刻。用益物权的行使前提要在一定期间内对标的物转移占有,并由用益物权人使用、收益,所以自物权人实际上只保留对物的最终处分权, 8用益物权作为相对独立的他物权成为可以对抗所有权的物权。

  担保物权设立后,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对于担保物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由于担保方式的不同,对所有权的限制程度也有差异:在设定抵押权情况下,抵押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仅把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因此所受限制最少,最有利于发挥财产的价值;在以动产设质的情况,由于必须转移占有,所以出质人动产的所有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诸权利均脱离己身而不能行使。留置权在此方面情况与质权相似。

  4.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与债权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的对立表现在:就同一财产而言,所有权人要设立债权就必须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或其部分权能,如果要保留完整的所有权,就不能就这一财产设定债权。二者统一性表现在:由于所有权制度的设立目的之一就是追求清晰的产权界定,为债权法律关系的实现即财产的交易流通、实现其经济价值创造先决条件,而债权的设定也是所有权人实现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手段,财产只有在流通使用中才能保值增值。就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而言,二者间的对立关系突出表现了这一点。

  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最典型的例证是租赁权。租赁权是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请求出租人在合同期限内交付出租财产,并对之占有、使用的权利。尽管在现代社会中,各国法律对租赁权的保护性规定已具有了物权特点,但租赁权仍然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租赁权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集中表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原则上,前者体现对房屋新所有人的所有权的限制,后者体现对房屋原所有人即出租人的限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立法例在我国最早见诸于《经济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对此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从表面上看,租赁权对买卖合同的限制属于对债权的限制,但在根本上租赁权的有效存在,构成了出租方对其出租财产进行转移必须虑及的一个限制因素,即应将出卖物已出租的事实明示给受让方,受让方在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内不能妨碍承租人的租赁权,所以其已获得的所有权并不能实际占有、使用,而处于抑制状态,这便是租赁权对于新的所有人权利的限制。“优先购买权”原则的依据最早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的司法解释:“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30条则对此作了明确的立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对出卖人处分权的限制是植根于租赁权的,是租赁权的派生权利,体现了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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