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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下)(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事实上,先占就是先占,它不过是一个占有事实,它本身不能提供“不可侵犯”的理由。一个人可以说自己对某物的先占,但他并不能证明在他的先行占有之后,他人就不应当对他的占有物实行“再占有”。

  这说明,“先占”并不是财产权的依据,它充其量不过是获得财产权的一个形式标志。可以这样说,先占是获得财产权一种形式依据,外部依据,而不是实质依据或内在依据。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68]马克思的意思是,占有既不是权利,也不是权利的依据。先占是人们为判别所有权的依据选择的一个外部行为标志,其本身意义却需要加以说明。

  2、对劳动说的评价

  那么,洛克认为劳动是财产所有权的依据,此判断是否成立?

  洛克创立的经典的理论认为:人拥有自己的身体,所以,人也应当对附着了其身体劳动的东西享有所有权。这个理论看来是无可辩驳的。但美国学者贝勒斯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经典的理论无法说清,为什么人对附着了其劳动的东西享有所有权而不是丧失对其劳动的所有权。”确实如此,人将劳动附着于某物,这种物化的劳动就成为外化于劳动者的东西。既然劳动已经与劳动者分离、并外化于劳动者,于是,说物化的劳动不属于劳动者未尝不可。

  那么,劳动者究竟是否可以说自己对附着了自己的劳动的物享有所有权呢?根据我们对所有权的作用的分析-所有权的真正含义是指人对物的自由支配的不可侵犯性-可以将这个问题转换为:劳动是否能为物主对物的占有、支配提供“不可侵犯性”?

  劳动本身是一个事实。劳动本身可以表明人在物中加入了自己的肢体的体力与脑力的活动。它可以证明人作为劳动者在物中融入了自己的活动,由此可以证明自己与该物有着某种联系,并可能因这种联系而具有占有、支配该物的意愿,但它本身不能向另外一个企图占有该劳动物者提供一种不可侵犯的理由。就自然而言,一个劳动者对劳动物的占有、支配的意愿与另一个外来人(非劳动者)对劳动物的占有、支配的意愿是完全平等的。一个外来人可能这样提出自己的主张:虽然我没有在该物中加入自己的劳动,但这并不表明我不需要该物,并不表明我没有占有、支配该物的意愿;你在该物中加入的劳动并不能拒绝、反对我对该物的占有、支配的要求。

  此外,如果说劳动就是获得所有权的依据,那么,一个人在他人已先行占有了的土地中劳动,是否就可以成为拥有该土地上的物产、甚至拥有该土地本身的依据呢?

  所以,说劳动是所有权的依据并不能从理论上说服人。劳动充其量是人们获得财产权的形式依据,或者说是获得财产权的外部标志。所有权所具有的对物的支配的对抗他人的不可侵犯性并不因劳动而产生,而是另有凭籍。

  3、对个人自由意志说的评价

  黑格尔认为个人的自由意志、占有意志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依据,这似乎突出了人的自由意志的地位,但并不能真正地说服人。

  当黑格尔说人“有权”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物中,说人将物据为己有是绝对权利时,这是一种非常武断的说法。所有权本来是要被论证的,黑格尔却将它当作开始论证的前提了。并且,人对物谈不上是什么权利。人对物的控制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强制,是人的力量优于物的表现,即,物被人的暴力所控制。如果对物的暴力控制本身就可以被称为“权利”的话,那么,当物的暴力控制住人的时候,譬如,巨型的八脚章鱼在海里抓住了人,非洲狮子咬住了人,传说中的吃人树用自己的柔软而又有力的枝条缠住人,它们如果会象人这样说话,它们也会说,“这是我的权利”。如此,权利就变成了拥有武力、暴力或其他物理力量者的意志的代名词,或者说权利就成为武力、暴力、力量的代名词。这样的话,权利这一概念就因不存在道德含义而失去意义了。人和物、人和动物之间谈不上什么权利问题,只有强者控制弱者这种事实上、力量对比意义上的控制。“权利”是人类所使用的语言,是人对人而用的概念。以物为权利对象作权利思辨,会使人产生当上帝的感觉。而这种感觉会让人以为,凭籍一己的力量和单方意志,就可以产生权利。这是一种类似于提着自己的头发上天飞行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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