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建构(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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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参见王利明:《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305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
[28] 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不当得利》(二),7页,台湾,三民书局,1991。
[29] 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107页,台湾,三民书局,1987。
[30] 参见邹海林:《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五),2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1] 参见邹海林:《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五),28、3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2] 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不当得利》(二),238页,三民书局,1991。
[33]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98-99页,荣泰印书馆,1978。
[34] 参见梁慧星:《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定担保法的启示》,载其主编《民商法论丛》(3),17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35] 参见屈茂辉:《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与物权行为立法》,载《中国法学》,2000(2)。
[36] 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6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7] 在不动产,登记移转所有权的规则属于强行法内容,故无所有权保留之可能。
[38]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7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9] 参见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1997(3)。
[40] 参见洪逊欣:《民法总则》,226页,1976。
[41]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五),116-11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2] 参见李永军:《我国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载《法律科学》,1998(4)。
[43] 参见关于债权人的登记请求权,参见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220-22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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