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建构(下)(9)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注释:
[1]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16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三),6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30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 此为笔者的博士导师李开国教授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课堂上阐述的观点。
[5]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中权利人追认的法律效果问题,参见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载《现代法学》,2000(4)。
[6] 孙宪忠先生认为,指责萨维尼等罗马法研究的大家不懂在罗马法上存在千年的善意取得制度属学术研究中的“硬伤”,但事实上,罗马法并无善意取得制度,而且孙宪忠先生所译德国茨威格特等著《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一文也认为中世纪普通法在原则上不能凭善意取得所有权。故孙宪忠先生所谓“硬伤”并不存在。
[7] 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6),130、13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8] 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7),473页,法律出版社,1997。
[9]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70页,法律出版社,1997。
[10] 关于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224-22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11]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7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2] 参见关涛:《物权行为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4)。
[13] 前苏联民法规定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而美国统一商法典也允许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14]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30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5] 刘得宽先生即指出受让标的物的占有为物权移转要件而并非善意取得的本来要件,参见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325页,三民书局,198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4),450页,法律出版社,1996。
[17] 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344-34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8] 关于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民商法资料选编》,323-32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19] 关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参见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358-36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0] 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不当得利》(二),12页,三民书局,1991。
[21] 罗马法虽无统一的不当的利制度,但已有关于不当的利的几种主要类型。参见邹海林《我国民法上的不当的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五),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2]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39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3] 参见渠涛编译:《日本学者对不当的利的最新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3(4)。
[24]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债编总论。不当得利》(二),8页,台湾,三民书局,1991。
[25] 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108页,台湾,三民书局,1987。
[26] 在创立不当得利的学说上,Aubry和Rau作出了卓越贡献,而法国最高法院1892年审理的Boudier一案,首次官方承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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