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建构(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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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参见刘文涛:《分离主义立法与物权行为》,www.chinalawinfo.com。
[33] 参见孙宪忠:《再论物权行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5)。
[34] [德]克瓦克:《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孙宪忠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12),50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5] 孙宪忠先生认为,德国法学著作中没有所谓“相对化”的任何论述,仅有所谓“对物权行为理论予以限制”的理论,故基于“相对化”或“相对化趋势”宣告德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正有意识消除该理论之影响是站不住脚的(参见孙宪忠:《再论物权行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5)期)。其实,只要的确存在上述“限制”理论,就足以说明物权行为理论的命运,何必在乎该种限制是否被称为“相对化”。
[36] 参见米健:《物权抽象原则的法理探源与现实斟酌》,载《比较法研究》,2001(2)。
[37] 参见肖厚国:《物权合意主义及其对我国民法实践的价值》,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18),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8] [日]铃木禄弥:《抵押权制度研究》,19页,日本,有斐阁,1967。
[39] [日]铃木禄弥:《抵押权制度研究》,100页,日本,有斐阁,1967。
[40] [日]原岛重义:《无因性理论的考察》,转引自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6),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1] 参见屈茂辉:《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与物权行为立法》,载《中国法学》,2000(2)。
[42] 参见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6),14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3]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26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4] 参见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研究》,1995(2)。
[45] 参见范中超:《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www.civillaw.com.cn。
[46] 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5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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