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建构(上)(11)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32] 参见刘文涛:《分离主义立法与物权行为》,www.chinalawinfo.com。

  [33] 参见孙宪忠:《再论物权行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5)。

  [34] [德]克瓦克:《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孙宪忠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12),50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5] 孙宪忠先生认为,德国法学著作中没有所谓“相对化”的任何论述,仅有所谓“对物权行为理论予以限制”的理论,故基于“相对化”或“相对化趋势”宣告德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正有意识消除该理论之影响是站不住脚的(参见孙宪忠:《再论物权行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5)期)。其实,只要的确存在上述“限制”理论,就足以说明物权行为理论的命运,何必在乎该种限制是否被称为“相对化”。

  [36] 参见米健:《物权抽象原则的法理探源与现实斟酌》,载《比较法研究》,2001(2)。

  [37] 参见肖厚国:《物权合意主义及其对我国民法实践的价值》,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18),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8] [日]铃木禄弥:《抵押权制度研究》,19页,日本,有斐阁,1967。

  [39] [日]铃木禄弥:《抵押权制度研究》,100页,日本,有斐阁,1967。

  [40] [日]原岛重义:《无因性理论的考察》,转引自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6),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1] 参见屈茂辉:《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与物权行为立法》,载《中国法学》,2000(2)。

  [42] 参见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6),14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3]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26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4] 参见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研究》,1995(2)。

  [45] 参见范中超:《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www.civillaw.com.cn。

  [46] 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5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