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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型的他物权(9)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此外,股权还有支配权、排他性和相对于公司所有权的一定程度上的优先性等他物权的特征,这在上文已经论及,不再赘述。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结论:股权是一种他物权,又因其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所以股权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

  四、股权是动态的他物权

  由于社会利益对物权的限制,要求财产能得以充分利用并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对物权人表现为收益),使物权出现了从静态向动态转化的趋势。这在用益物权中已初露端倪,而在较晚产生的股权中表现更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支配权的特殊性。

  股东个体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是通过股东会决议实现的,主要表现为间接支配。股东集体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尽管一经形成决议就必然对公司发生支配效力,但在形式上必须上升为股东会的意志。这就使之首先表现为公司的支配,其次才表现为股东集体的支配,但二者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实践中无法分离。相对于股东个体而言,其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只能表现为间接支配。而且,即使股东集体的总股权对公司财产的支配也是有限的不完整的支配。股权的一面支配,是公司所有权全面支配权的部分权能。

  其二,请求权的特殊性。

  股权的请求权不仅表现为受到不法侵害时排除妨碍等物上请求权和要求赔偿损失等债上请求权。还表现为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其他形式。

  其三,收益权的特殊性。

  股权的收益与传统民法所说的孳息有根本区别:传统民法所称之孳息,都是权利主体在静态支配中产生的;股权的收益则是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利润为主,而公司并非股权之权利主体。并且,股权的收益也不以公司的孳息为限,在股份转让中,如果原股东所得超过其认购股份时所支付的对价,股东照样能获取收益。另外,股息、红利的收入,尽管股东集体通过股东会决议后公司不得不为给付,但在形式上仍依赖于公司给付行为的协助。

  其四,股权不包括占有、使用权能。

  由于近代资本社会化运动的发展,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大批涌现,股东的权利已不能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权,处分权也受到很大限制,而主要表现为利润的获取权。股权中无占有、使用权能是权利社会化的表现,同时也是为了资本更多更快地增殖,以使股东获取更大的收益,更好地实现股权的最终目的。

  其五,股权具有为股东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双重性。

  股东投资的最终目的既然是为自己谋求最大经济利益,公司利益对股东似乎无关紧要,但是公司经营效益的好坏和利润的多少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水涨船高,唇亡齿寒,公司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呈正相关关系。这使股东在为自己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不得不考虑公司的长远利益和未来发展。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把股权的具体权能分为两类:单纯为自己利益的自益权和为自己兼为公司利益的共益权。

  现代社会,物权的社会化趋势逐渐增强,在强调个人在物上的排他性权利时,社会限制其必须注意发挥物的最大效用。在强调社会利益时,也要注意保护个人的物权,这种对物权的限制,不是对个人利益不加重视的结果,而恰恰使物得到更充分的利用而最终扩大了个人利益。

  股权的社会化趋势增强,使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成为集中社会财富以实现资本最大增值的最佳形式。它正反映了社会对权利限制以使之有利于社会的趋势。

  五、股权的其他特征

  其一,作为客观的权利,股权与公司所有权同时产生。

  投资人与公司订立的认股契约履行之时,公司取得投资人的出资所有权,投资人也获得了公司作为出资所有权对价的股权而成为股东。投资人所获得的股权和公司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是一个契约行为的两个结果,是同时产生的,股权是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伴生物。作为股东个体的权利,在公司设立时设定的股权,不仅与公司所有权同时产生,也与公司同时产生。新股发行时设立的股权,与公司由此取得的财产之所有权同时产生。作为股东集体准共有的总股权,是在公司设立时与公司所有权同时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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