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韩两国三地典权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存在很大差异,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的典权制度,中国传统典权注重保护出典人的利益和融资功能的体现,而韩国典权偏重典权人利益的保护和体现一种社会保障功能。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典权承载的功能日益为其它制度所替代而趋消亡,而韩国典权则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所以,典权存废的两种立法选择是:废或者进行功能性的改造而继承。
[关键词]典权 价值取向 功能定位 融资功能 社会保障功能一、典权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原因考
综观世界各国民法典,目前只有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对典权制度有相关规定。对于这样一种状况,我们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历史的考察,揭示它们存在的历史背景和原因,进而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相比较,以对我国的物权立法中,有关典权的地位作出正确的认识和反映。
1、对大陆地区典权的历史考察
典,早在我国汉、唐时期就在民间广为流传,形成了一些固有的习惯。至宋朝,典则正式入律,经过元、明、清的发展,到了我国民国时期,才正式形成典权制度,即所谓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于出典人的不动产之上设立的一项用益物权,典权人因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的不动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将自己的不动产回赎。[1]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是一个极为重视“礼法”与“孝道”的封建社会,自古就有传承祖业的观念,视出卖祖业之人为“败家子”,为众人所不齿,故绝少有人轻易出卖自己的祖业。然而,又不能不有解决之计,于是有折中办法出现,即将财产出典于人,以获得相当于卖价之金额,在以后又可以原价赎回,如此,不仅获得资金以应急需,又不落得变卖祖产之讥。[2]由此可见,典权在我国古代社会有融通资金的功能,且以不动产本身的使用、收益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不动产之所有权,作为对典权人支付的典价实现的担保。故而,典权制度具有融资和担保的双重功能,且是以前一功能为主,即为了顺利的实现融资,以担保功能作为保障。
然而,可能有的疑问是:融资的渠道有很多,如出租、抵押、变卖和借贷等,为何要设置典权呢?以出租而言,其只能提供间歇性的小额资金,不能满足紧急的大量融资的需求;而变卖则明显有违古代封建社会所提倡之孝道;至于抵押和借贷,则因为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小农社会,缺少相应的制度配置和协调,如登记制度的不发达,使得债权的实现难有特别的保障,有钱人往往不想把钱借出去,或者利息非常的高而较少有人愿意借,故而,这种以“钱不记息,房不记租”[3]为特征、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典权制度,就最受青睐了。
由此可见,典权制度在我国古代存在的历史原因主要是,漫长的自然经济条件下,金融系统的不发达和相应制度的缺失,极大的限制了融资渠道的发挥,典权制度就在于弥补这种融资渠道的不足。
2、对韩国典权制度的考察
在韩国,《大韩民国民法典》对典权定义如下: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依该不动产之用法而使用、收益,在出典人返还典价迟延时,典权人对该不动产变卖所得价金有优先受偿之权。与我国典权概念相较,其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差异:(1)在我国出典人是否回赎典物是其权利,而在韩国,回赎典物支付原典价是其义务;(2)在我国,出典人放弃回赎的,典权人可以得到典物之所有权,而韩国,对出典人迟延返还典价的,典权人可以变卖典物优先受偿。总而言之,我国典权的设立偏重于保护出典人的利益,而韩国典权则注重典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其存在的上述差异,我们可以从韩国典权法律渊源的发展和历史背景中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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