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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角度谈典权的存废(2)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韩国典权渊源来自于近代汉城地区房屋租赁的民间习惯,此租赁习惯的来源已无从考证,但在十九世纪以后的一些文献中都有相关典权的记载。近代以来,由于日本长期对韩国的占领以及韩国国内连绵的战争,人口不断迁移,使得该房屋租赁习惯扩展到全国,逐步与韩国的社会生活相融合,成为韩国人民居住制度发重要形式之一。[4]又据韩国汉城大学民法权威学者郭润直教授考察提出,韩国的典权之类型,形式上分为物权性典权和债权性典权[5],其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异在于,前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后者则无;其在形式要件上的区别在于,前者进行了登记,后则没有;而该种区分存在的根本原因乃在于,韩国对不动产登记采取“登记共同申请主义”[6],即登记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韩国又以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再加上登记程序复杂,还得交纳手续费,且登记后会限制出典人的处分,所以在韩国现在多以债权性典权为主。据统计,截止2001年为止,在韩国全国使用债权性典权的户数为4029514家,不但比房屋租赁或其它形态计2113243家为多,更占全国居住形态百分之二十八以上,为韩国最重要的居住形态之一。[7]

    针对以上的资料,我对韩国典权的独特内容和形式,遵循平等的价值理念有如下理性之理解:

    (1)战争作为韩国典权形成的客观社会历史背景,其造成了这样一个客观之现实:出典人往往是经济上的强者——其有房屋可典,典权人是经济上的弱者,其明显与我国传统之典权关系当事人的经济特征相反,所以,形成了韩国典权偏重于保护典权人的利益。另外由于社会动荡不安,其大大限制了不动产的价值以及人们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需求,为了减少典权人对不动产价值不确定性的负担,并兼顾公平的原则,所以出典人有回赎的义务,而典权人对延缓支付原典价的,可变卖不动产优先受偿,使得该典权具有很强的担保物权的性质,类似于不动产质权。

    (2)韩国的债权性典权,其兼具用益和担保的功能,而缺少对融资功能有意识的强调,因为出典人必须返还原典价。从而使得典权制度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即典权人可以投资一笔资金设置典权,取得不动产的用益资格,并且可以在典期满后,再收回投资,其显然比一般的房屋长期租赁更合算,其省去了租金,仅仅是付出了利息;出典人也落得使用一笔没有利息的资金,还节省了登记费用,免去了不动产抵押的许多程序上的麻烦。

    (3)韩国独特的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债权性典权昌盛的制度原因,,也是对其独特典权内容的暗合和接应。因为债权性典权的不稳定性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必须以对典价的返还请求权相对抗和制衡,才足以保证典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而其债权性的特征,则有利于典权的设立,并节省了设立的成本。

    3、对中国台湾地区典权制度的考察

    台湾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其法律制度也多继承了中华法系的传统,以典权制度而言,其大体上与大陆地区相一致,仅由于台湾地区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度,而大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得典权的标的略有不同。然而据资料显示,在中国台湾地区,办理典权的计数,1997年共2002件,1998年 16件,1999年431件,2000年29件,2001年1-5月份仅9件,呈现逐年下滑之趋势,且数量甚微,典权制度逐年消逝之命运昭然若揭;[8] 另外,反观大陆,社会生活中尽管还有典权存在,但大多数设定于土地改革之前,其势微的一个表现就是,《民法通则》里就根本没有规定典权制度,只能零星的透过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典权的批复或解答之件数,从中明了典权现实存在依据及数量,惟查其案件亦数少量。[9]

    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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