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回赎权(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故对于前述案例,出典人赵某在1962年向姚某提示典价、要求回赎房屋,虽然因姚某要求暂缓两月而未能收回出典房屋,但仍应当认为赵某已经于回赎期间内有效行使了回赎权。此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由,房屋出典关系变为房屋实际的占有使用关系。作为房屋所有权上的权利负担的典权消灭,赵某享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并可随时行使房屋取回权。姚某的身份由典权人转变为房屋占有使用人,因其丧失了房屋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合法依据,故其应承担在房屋所有权人赵某主张取回房屋时的交还义务,但同时也因此享有典价的支付请求权。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应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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