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中公共利益的物权法界定(2)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可以说,物权法中的公益征收补偿制度是个人权利制衡公共权力的最后堡垒。如果允许在没有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强制剥夺私有财产,公益征收制度就会异化为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暴力。
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公平补偿的要求,就失去了对政府的成本制约,也就根本不能保证被征收的财产能够用于更重要的用途、更重大的利益。这与公共利益的宗旨,就完全背道而驰了。
(以“公平补偿避免公共利益被盗用”为题,发表于《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8月24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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