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不该照搬现有拆迁制度(2)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
- 上一篇: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
- 下一篇:无因管理的构成及管理人的权利
相关文章
- ·物权法不该照搬现有拆迁制度
- ·法学教授:物权法实施后拆迁条例已自动失效
-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本末倒置 审查工作列入人大日
- ·论物权法中第三方保护制度的完善
- ·物权法留置权的两项制度创新
- ·《物权法》下留置权制度在船舶留置权中的适用
- ·物权法与拆迁条例矛盾凸显
- ·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
- ·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
- ·物权法留置权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
- ·物权法留置权的两项制度创新
- ·优先权制度应纳入我国担保物权法中
-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兼评物权法学者建
- ·中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之比较研
- ·《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给我国拍卖业带来的警
- ·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到了所有物权载
- ·物权法应确认间接占有制度
- ·我国物权法中不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
-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 ·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视角浅析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