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上位法《物权法》是有冲突的,而物权法本身并非疏漏,如果要厘定政府在合法强制拆迁中的角色扮演,那么有待于已经通过三审的《行政强制法》为政府行为的边界做出清晰的界定。”12月7日,联合北大其它四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拆迁》条例的建议书的姜明安教授告诉记者。
“据我所知,人大法工委已经将这项工作列在工作日程,我们的工作,只是促进这一工作取得更好的进展。” 姜明安说。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但关于何为公益需要?具体的指向是哪些项目?何为商业性开发?并无说明。
因此姜联合其他教授,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存在的与“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进行审查,如确认《条例》确实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依据《立法法》第88条予以撤销,或根据《立法法》第91条,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自行修改。
“此外,我们也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城乡领域的征收、补偿、拆迁问题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土地征收(包括土地所有权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征收)和房屋拆迁法,统一解决征收、拆迁的条件、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与争议裁决及救济机制的全盘法律问题。”姜明安说。
行政强制法待产
姜明安一直是《行政强制法》的实际参与者之一。
2009年8月24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下称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该法律草案此前分别于2005年12月和2007年10月两次接受审议,之间间隔也是近两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草案“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将成为废案,终止审议。因此,此番三审,更多是为了接续草案的“审议时效”,该法律何时能正式出台,尚无明确定论。
三审稿上对强制拆迁执行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一)事先向“钉子户”发出催告书,告知其履行期限和他所享有的权利;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书,向“钉子户”详细说明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执行时间,以及他的救济途径;将强制执行决定书交付该“钉子户”;如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导致人员死亡),可中止执行;除紧急情况或当事人同意外,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对“钉子户”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钉子户”履行。核心提示:正是由于某些规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错误,引发了大量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要解决当前拆迁引发的严重社会矛盾,必须废止或修改《条例》与《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抵触的条款。
“很奇怪的是,按照立法的顺序,自然是先有行政强制法,后有行政处罚法,但是现在是刚好相反了,这同样说明了这部法律背后的利益冲突有多么严重。”姜明安说。
姜明安同时认为,合法强制拆迁,除了在执行方式上要遵循以上原则外,关键还在于是否强制拆迁的决定权应当在司法机关,而不是政府来裁决。
目前的现实是,根据《拆迁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本来,该不该强制拆迁的裁定权应该在法院,也就是法律第三人,行政机关去执行,但是现在变成了行政机关自己裁决,然后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所以我们才在数次暴力拆迁事件过程中看到了公检法,甚至消防一起出动这样的怪事。”姜明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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