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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配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实务中,以“建设费用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作为业主所有权的边界也是一种通行做法,比如,我国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使用权、知情权、监督权等等。[2]我国著名学者王家福教授对其中“共用设施设备”的解释,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者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井、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房屋等。[3]可见,小区绿地、道路、车库、学校、幼儿园等等配套设施都是可以归小区业主所有的,关键看建设费用是否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

    实务中的另一个重要证据是各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都把小区配套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其中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界定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井、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网络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4]可见,业主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中包括了对这些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的费用,如果这些东西不属于业主,业主凭什么管理它们?又凭什么为它们支付物业管理费?

    关于商品房小区物业所有权的边界问题,华远房地产公司的老总任志强先生早在2002年初就有精辟的论述,他在《谁是物业的主人?》一文中引用香港现行的相关制度,设计出了如下小区物业的归属,并允诺华远今后将试图按这种办法来做:[5]

    1)将被出让的土地权利全部按独立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出各自拥有土地权利的比例,享受拥有一定比例共有土地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交纳土地税费和管理费);

    2)将所有按现行政府规定不能列入每户建筑面积分摊的配套面积按已分摊了建筑面积后每户的面积计算出各自享有的小区共有配套面积的权利的比例,并按这个比例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交纳管理费、维护、维修费用等);

    3)共有的权利中包括了共有的屋顶、墙面、围墙等所有非独立物权的权益(也包括电梯、设备等)。

    其中第二点实际涉及了诸如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等未列入分摊的配套面积的权利设计问题,可见,这部分物业的所有权归业主共有的制度安排实际也是一种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惯例。

    现实中,由于未列入分摊的商品房配套设施产权归属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作为配套设施的幼儿园,却用作经营性场地,面向社会公开招生,本小区业主的孩子反而入不了园,不得不去离家很远的幼儿园,会所开设的健身房游泳池里挤满了非小区人士,业主要游泳健身得排长队等半天,尤其象配建防空地下室被出租当旅馆住满大量闲杂人员的事情,更成为目前各商品房小区的通病和严重的安全隐患。

    这里关键要解决的问题是:业主权利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通过上面的论证,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业主的所有权不仅包括屋内的所有权(第一层次的所有权)和列入分摊面积的房屋共用部位的所有权(第二层次的所有权),而且包括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第三层次的所有权),其中就包括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

    在我国《物权法》呼之欲出的今天,我们来探讨这个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平常百姓来说,一套商品房可能就是他们平生最大的一笔物业,那么,其所有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希望立法部门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一些,给商品房业主一份边界明确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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