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日,某商场对鞋类商品4折削价处理,顾客张某购买皮鞋一双,价值80元(据商场称该商品原价200元)。一星期后,皮鞋鞋底断裂,张某找到商场要求退赔,但商场拒绝。理由是:商品是削价商品,商品一经卖出拒不退换;商品打折原因就因为是积压商品,且鞋子质量一般,不然不会以如此低的价格卖掉。双方协商未果,1月18日张某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引发了一个问题,商品买卖中商品的品质担保义务与合同买卖风险转移的冲突如何解决。笔者认为:
一、卖方应当承担商品的品质瑕疵担保义务
所谓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含有隐瞒的缺陷和与合同不符的品质问题,以至于不适用其用途和价值减少。目前,各国的法律大都规定出卖人必须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负责担保,即一旦发生标的物品质瑕疵,出卖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1.出卖人是否隐瞒标的物瑕疵,决定其是否应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
(1)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若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缺陷或故意扩大标的物的品质的,那么出卖人应当负担担保的义务。(2)若出卖人事先告之商品的瑕疵,而买受人仍坚持购买的,则出卖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履行标准履行。
2.本案中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义务。(1)皮鞋瑕疵于标的物(皮鞋)风险负担转移时就已经存在。(2)买受人不知标的物(皮鞋)有瑕疵,且在不知道上无重大过失。(3)出卖人对有瑕疵商品应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商家的出卖人用含混的语言隐瞒了标的物(皮鞋)的瑕疵,导致了产品的重大缺陷风险。
二、本案中出卖人应承担隐瞒标的物瑕疵,导致皮鞋鞋底断裂的风险责任
买卖合同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而遭到毁损灭失。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对合同风险转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买卖标的物的交付有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风险负担却随之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此外,合同法还对买卖合同的风险作出了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看“风险转移”,主要涉及皮鞋随时断裂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还是由出卖人承担的问题。
出卖人隐瞒标的物的瑕疵而交易该产品的,其买卖合同的风险不因交付而转移。笔者之所以认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商品有瑕疵的其商品造成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应从交付时转移的理由如下:因为商品有瑕疵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作为卖方将不具有使用价值或具有商品一般特征的产品予以出卖,则违反了合同法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由于合同无效,标的物已转移,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当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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