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和上述对法人实在说的批判,我们赞同法人拟制说。
(二)单位犯罪的肯定论和否定论的争议及其焦点单位或者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单位或者法人成为犯罪主体之利弊的评价如何?中外刑法界及其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1.外国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概况。早在罗马法时代,已出现了法人的概念,罗马法奉行“社团不能犯罪”的原则,认为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在封建刑法中也存在着把团体组织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一般来说,封建刑法所规定的团体组织的刑事责任,体现的是株连责任,而与现在刑法的罪责自负的原则相悖。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罪责自负原则确立,犯罪被看成是个人在其主观罪过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应该由实施犯罪的人担负。直至19世纪上半叶,在资本主义世界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刑事责任和刑法理论都不承认法人可成为犯罪主体。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随着法人数量的不断增加,法人犯罪愈演愈烈,因而各国家制定法律措施,包括刑事对策。英美法系主要国家逐渐树立了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观点,这种观点主要以法人“实在说”为依据。但目前也有学者提出废除说,认为是自然人的身体行为,对代理人适用刑罚;不符合罪及个人传统原理,是株连责任;罚金刑和行政处罚的罚款没什么区别。资本主义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一向恪守罗马法“社团不能犯罪”的原则,否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这种观点主要是以法人的拟制说为根据。因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和司法实践均否认法人为犯罪主体。如在德国、日本中,否定说占了主导,他们认为:犯罪行为是身体的动静,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刑罚只针对有伦理的人;自由刑只对自然人适用,即使罚金在不能缴纳时易科自由刑,也否决了法人的犯罪能力;一个犯罪行为双重处罚,既罚自身,又罚代表。但近年来,某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也有学者提出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主张,如有人认为有犯罪能力但需在特别刑法中规定。
综上看到现在各国对应否确立单位犯罪制度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即使在立法上已确立或者开始承认单位犯罪的国家也是如此。
2.我国的有关情况。我国刑法理论中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存在的争议及其焦点的简述:(1)肯定说:单位犯罪肯定论者认为:法人犯罪是客观事实,危害性大,打击不力的原因归于理论上和实践中否认法人犯罪主体(当时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他们的具体理由如下:①承认并惩罚法人犯罪,并不违背我国法人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法律特征。法人的性质和法人行为的性质并不是统一的。②违法和犯罪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区别。③法人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法人在法律上已人格化,法人决策机关的意志反映体现法人意志,具备法人的主观心理。④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违背,且是贯彻了我国刑法中的罪责自负的刑事责任原则和适用刑罚的目的。⑤把法人最为犯罪主体可以解决刑罚适用问题。如采用双罚,就充分体现罪责相适应,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⑥外国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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