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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例分析(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王莉在法庭上的陈述:这次是廖兴洪、刘开全和我三人平分的,是廖兴洪叫我干的,廖知道没有发生三利厂购货事实,汇款是刘开全,跟三利厂联系是廖兴洪安排由我具体办的。当时取了钱后,我们住一层楼,刘开全是来我(住处)拿的,廖兴洪是我送去的,他们没有给我手续。

  被告人廖兴洪在法庭上的陈述:转款不清楚,没有分钱。

  被告人刘开全在法庭上的陈述:这笔款是我转出的,这可能是例外无手续就转了。没有分钱。

  第三笔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6月6日,重庆三利工艺厂业务员袁世芬、李永琳到广汉市殡仪馆办理业务,被告人王莉借机向其二人提出帮忙开假发票,后重庆三利工艺厂业务员袁世芬、李永琳用在成都火车站所购的假发票,开出两张金额分别为147790元和231080元的虚假购货发票,共计金额 378870元,将发票交给了被告人王莉。同年6月9日,被告人王莉用该假发票在本单位报帐后套出公款378870元转入广汉工商银行“高长银”的帐户上,被告人王莉分四次将钱取出予以侵吞。

  公诉人就该笔指控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廖兴洪、王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证人李永琳、袁世芬的证言;(3).书证:有广汉殡仪馆提供的成都市工业统一发票证实97年6月6日重庆三利工艺厂开出了余额分别为147790元和231080元的两张发票;有“高长银”的存折证实97年6月9日转入378870元;有工商银行进帐单和转帐支票书证一组证实97年6月9日广汉市殡仪馆付给高长银378870元。

  被告人王莉在法庭上的陈述:有这事,但钱分给廖兴洪一半,这笔支出廖签了字的。

  被告人廖兴洪在法庭上的陈述:当时转点钱是清楚的,但不存在分不分。

  被告人刘开全在法庭上的陈述:钱是我转出的。

  第四笔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莉、刘开全为套取公款在广汉市雒城镇雒西旅馆找到来广汉殡仪馆收货款的黎有余,要求黎有余帮忙开两张假发票,黎有余遂按二被告人的要求用空白发票开具了两张金额为60160元的假购货发票交给二被告人,刘开全将60160元汇到重庆市合川石刻工艺厂帐上,黎有余取出现金后,扣除8500元发票税款,将余款51660元带到广汉交给了被告人王莉,被告人王莉收到现金后,与被告人刘开全平分。为掩盖罪行,被告人刘开全未经单位领导审核,即用该假购货发票入帐。

  公诉人就该笔指控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刘开全、王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证人黎有余的证言;(3).书证:有黎有余提供的发票及送货单证实其余2001年12月29日分别为广汉殡仪馆开出37640元和22520元的两张发票和相应送货单据书证一组;有广汉殡仪馆记帐凭证证实, 2002年1月30日广汉殡仪馆电汇60160元到合川石刻厂购骨盒。并附有广汉工行电汇凭证和两张发票(报销联)书证一组。

  被告人王莉在法庭上的陈述:当时刘开全找到我,说找点钱出来,我说黎有余比较熟。(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属实的。

  被告人刘开全在法庭上的陈述:去见黎有余是我同王莉去的,但是为财政局拔了6万元的事,我问过几回黎,但他说汇去了再说,我一直没见过钱,也没有分。帐是我转的。我给廖兴洪说过,但廖没有签字。

  第五笔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广汉市殡仪馆牌号为川F34429的“雅阁’,小汽车在泸州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汽车严重受损,该车在成都鹏程汽车修理厂维修费共计金额101509元,广汉市殡仪馆垫支了全部费用,被告人刘开全于97年12月30日将此款在会计帐上作了支出。1999年11月,广汉市保险公司核定赔付广汉市殡仪馆91807.82元,被告人刘开全在经手办理赔款过程中,从广汉保险公司领到91807.82元赔付金后,未交本单位财务入帐,个人予以侵吞。

  公诉人就该笔指控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刘开全、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证人江涛的证言;(3).书证:有广汉市保险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定审单及赔款收据,工商银行现金支票及存根证实刘开全收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91807.82元事故赔偿书证一组;鉴定结论: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文件鉴定书鉴定证实:99年11月25日中保财产有限公司赔款收据(代理款通知书)NO,0248365上收款人“刘开全”签名字迹是刘开全亲笔书写形成。

  被告人刘开全在法庭上的陈述:97年去拿钱是廖兴法打电话给我,我还说通知王莉来,他说不方便,第二天给王莉。第二天我就给了她(王莉)。这笔款是我在保险公司领的,没有入账。

  被告人王莉在法庭上的陈述:我没有收到过这笔钱。

  二.挪用公款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2月、11月,2001年10月,被告人廖兴洪为了帮助朋友做生意,先后三次将广汉殡仪馆的公款共计80000元挪用给个体户周银金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挪用款60000元。其余20000元至今尚未追回。

  公诉人就该笔指控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廖兴洪、王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证人周银金的证言;(3).书证:有三张借条的复印件证实廖兴洪同意借8万元给周银金书证一组。

  被告人廖兴洪在法庭上的陈述:是事实。

  被告人廖兴洪的辩护人出示证据证实赃款已退清的证据。

  三、隐匿会计凭证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6月,广汉市审计局开始对广汉殡仪馆进行财务审计,被告人王莉将殡仪馆小卖部2000年7月以前的帐本、传票等会计资料,转移到自己家中隐匿,以逃避审计。案发后,在侦查机关的追问下,被告人王莉仍拒不交出。

  公诉人就该笔指控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刘开全、王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证人廖成兵、钟伟的证言。

  被告人王莉及辩护人出示了广汉市审计局收集的四份证据:(1).2002.6.14王莉就殡仪馆小卖部2000年8月份前的会计资料的说明:由于小卖部的资料较多,我就将这些资料装了2个纸箱,将资料交给会计刘开全,无移交清单。听说资料被水淹泡,损毁后,我也到现场看过。(2). 2002.6.18审计取证记录及刘开全的小金库说明两份证据证实了2002.6.14王莉的说法,并证实这部份资料已被烧毁。(3). 2002.6.14廖兴洪的说明证实了王、刘的说法,并证明烧毁时,王莉并不在现场参与。

  被告人王莉在法庭上的陈述:帐确实交给刘开全了的,是小卖部的帐。我先是交了一部份,后还有一部份也交了。被告人王莉对出示的证据认为是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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