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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例分析(4)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经过法庭调查,公诉人认为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均能证实所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请求对各被告人处以相应的刑罚。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各被告人涉嫌罪名与各被告人供述有争执问题:

  1.刘开全参与贪污公款120万元,刘持否定态度,此贪污属共同贪污,其它共同贪污人的供述均一致。共同贪污人对贪污的金额,如何分赃是一致、真实的。刘开全是明知套取了单位的公款的,其提出茶楼名字,贪污时间问题并不构成对贪污事实的影响;

  2.刘开全贪污6.016万元的问题:刘开全参与了假发票的出台过程,刘身为会计明知是假发票还入账,刘起了作用,是共同犯罪;

  3.被告人王莉个人贪污起诉认定的第二、三笔问题:虽有王莉陈述刘开全、廖兴洪共同分赃,但得不到其它证据支持,故认定系王莉个人贪污;

  4.关于认定刘开全贪污保险赔款问题:刘从保险公司拿到赔款后并未入账,称将此款交给了王莉没有得到证据支持。鉴定结论及其它证据足以证实系个人贪污;

  5.关于隐匿会计凭证问题:王莉辩称(会计资料)交给了刘开全,但刘开全及其它证据不能证实。王莉确实交过东西(给刘开全),但不知交的是什么。王莉提出会计凭证被刘开全销毁,没有证据;

  6.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案发时,王莉共有财产500余万元,至于95年前的经济收入,与公诉机关的计算方法一致。王莉提出95年(以前)底有多少积蓄,举证责任在王莉,但王莉提不出相关证据;

  7.被告人徐维清滥用职权问题:徐维清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基于(1)徐违反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程序,虽有市级领导的签批函,但所签意见是按规定动用,而徐未按规定动用;(2)徐违反了资金使用用途,徐的目的就是购车;(3)这笔款的使用不符合资金使用对象,广汉市龙泉山公墓不具有公益性质,超出了福利资金使用范围;(4)造成了社会福利基金72万元未归还的实际后果。

  二.本案的量刑意见:

  1.被告人王莉虽涉嫌多个罪名,但在侦查机关认罪态度好,且主动交出了部分存单。由于王莉的认罪,有利于全案的侦破,请求在法律的最大限度内从轻处罚;

  2.对于被告人王莉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隐匿会计凭证罪上应认定为自首;

  3.对刘开全量刑时从重处罚;

  4.在共同贪污120万元上,廖兴洪是主犯,应从重处罚;

  5.被告人徐维清的贪污犯罪应认定为自首。

  三.请合议庭采信证据时的意见:本案的主线条是清楚的,证明各被告人的责任证据是充分的,本案证据符合两个基本要求。

  被告人王莉及其辨护人以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34.78万元(第二笔)和37.887万元(第三笔)与事实不符;指
控的隐匿会计凭证罪不能成立、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事实不符为理由,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贪污1998年9月29347800元(第二笔)的问题:现有的证据表明,此款是由刘开全转出,不是王莉转出。同时此款的转出刘开全称是廖兴洪安排的,重庆三利厂李永琳、袁世芬的证言称记不清给他们打电话的是廖兴洪还是王莉,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王莉打电话安排的,廖兴洪对此笔款的供述是记不清了。因此,起诉书对该笔款项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开全在没有领导签字的情况下就办理了转账手续,并且不入账,其违规性显而易见。因而不能排除廖兴洪、刘开全与王莉共同分了此款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认定此款是由王莉单独侵吞。

  贪污1997年6月9日的378870元(第三笔)的问题:现有的证据已表明,报销发票有廖兴洪的签字,将款从殡仪馆转入高长银行账户是由刘开全办理的,廖兴洪、刘开全参与了此款的套取,因此,起诉书指控由王莉一人经办并单独侵吞了此款的说法与证据不符。现有的证据表明,廖兴洪明知是假发票而签字批准转账,刘开全明知是假发票却办理转款并做了帐。因而不能排除廖兴洪、刘开全与王莉共同分了此款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认定此款是由王莉单独侵吞。

  以上二笔款项,由于部分事实不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结论,因此,按照“疑案从轻、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只能以被告人王莉自认的部分确认被告的贪污金额。

  2.关于隐匿会计凭证罪问题:被告人王莉没有隐匿会计凭证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王莉没有实施隐匿会计凭证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莉将 2000年8月以前的会计凭证交了刘开全。证据一是刘开全自己承认王莉将小卖部的会计凭证交给他(刘开全给审计局的说明以及刘开全的供述);证据二是廖兴洪对审计局的说明;证据三是审计局《审计取证记录》。从时间上看,起诉书所指的是2000年7门以前小卖部的会计资料,包括在审计局证据所反映的小卖部 2000年8月以前的会计资料;王莉供述蛇皮口袋装的会计资料是交给了刘开全的,刘开全也承认王莉将蛇皮口袋交给了他,但辩称他不知道里面是会计资料,以为是王莉收集的廖兴洪的罪证,就把它丢掉了。刘开全的说法明显不符合情理,那有专门去拿东西,却不知道所拿东西是什么就丢掉的道理。但不管刘开全怎样回避会计凭证这个问题,却不能排除王莉已将蛇皮口袋装的会计资料交给了刘开全的这一情况的存在。因而现有证据并不能得出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结论,不能认定是王莉隐匿了会计凭证。刘开全是会计,会计凭证本应由他管理。同时,刘开全当时又是副馆长。刘开会有权叫王莉将会计凭证交给他,会计凭证已经交给了刘开全,王莉就不存在拒不交出的问题,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王莉隐匿会计凭证罪不能成立。另外,就本案而言,隐匿会计凭证罪的行为属于贪污罪行为的牵连犯,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重罪吸收轻罪,只应按贪污罪一罪处理。

  3.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书中指控的金额中尚有李传贵王莉夫妇在1995年以前的合法收入没有扣除。根据被告人王莉及其丈夫所在单位广汉市殡仪馆的证明,李传贵、王莉夫妇在1995年以前的合法收入有七十万元左右,公诉机关只扣除了王莉夫妇95年以后的合法收入,因此,应当将李传贵王莉夫妇1995年以前的合法收入从指控的金额中扣除。

  4.被告人王莉在本案侦查阶段,积配合侦查工作,从检察机关开始对其询问起,就努力回忆自己所做的一切,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本案所涉及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是在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由王莉如实供述的。《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同时,王莉犯罪所涉及的款项,均没有使用,全部交给了侦查机关,没有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建议对王莉减轻或从轻处罚,以真正落实“坦白从宽”的刑罚政策,充分发挥刑法对犯罪人的教育挽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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