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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例分析(5)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刘开全以我没有参与贪污,不存在拒不认罪。骨灰盒的定价入库不是我,我的职权只是转款;98年廖兴洪指使我汇款60多万元到三利厂,我没参与合议。作为会计,他们说我明知的,但入库发票的事我都没有管过为理由,被告人刘开全及其辨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并没有指控刘开全参与贪污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笔。刘开全在侦查、审理阶段均进行了无罪辩护。1.刘开全是否贪污保险赔款问题:公诉机关有证据证实刘贪污保险赔款9万多元,但是贪污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刘开全作为一名会计,这9万多元是单位众所周知的,领导也是知道的,刘不存利用职务之便将这9万多元从帐上做平,而明白地向大家告之其贪污了9万多元,这是不合常理的;2.关于刘开全贪污5.166万元的问题:会计只需根据出纳的票作帐,刘开全的行为是为公,而非为私。公诉机关指控其分得两万多元,由于只有王莉的供述,是孤证。而且王莉的供述有矛盾的地方;3.关于刘开全参与私分118万多元的问题:综合所有证人证言,存在犯罪时间、地点不确定等漏洞。由于他们均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100多万元,对他们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不会记不清楚时间、地点)。徐维清的证言证实没有看到刘开全分了钱。分赃上有矛盾,王莉的供述能确认其分得50多万元,其三人(王莉、廖兴洪、徐维清)就共分得100多万元,刘开全如何能分得32万元,证据上有许多漏洞;4.刘开全拒不认罪是不存在的,拒不认罪并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法定理由。

  被告人廖兴洪及其辨护人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兴洪等四人2002年6月初参与私分公款118万多元及利息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不持异议。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兴洪不是主犯。理由是廖兴洪98年以馆长的身份安排被告人王莉、刘开全将118万多元公款转入主帐外这一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廖兴洪在将118万多元转出前,己请示了时任民政局局长的徐维清,并得到其许可,徐维清的态度对于私分公款起到决定影响;提出私分118万多元公款是王莉;廖兴洪参与私分公款时只是殡仪馆的普通工作人员;2.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兴洪将公款8万元挪用给周银金进行营利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持异议。但在量刑时请考虑以下因素:被告人廖兴洪主观上无牟利的目的和动机,客观上也未谋取个人利益;所挪用公款没有用于违法活动或造成社会危害;3.量刑意见: 被告人廖兴洪涉案赃款已全部退清,未造成国家的经济损失,请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维清的认为:1.我参与贪污了21万多元,但不是贪污的主犯。我只分得了一小部份,并且贪污是发生在我离职半年后。从款的具体运作上、分赃的数额上看,我是从犯。建立小金库问题,在廖兴洪给我说以前小金库早就存在。案发后我主动投案自首,钱也如数退清了,未造成实际损失;我工作几十年,曾为广汉作过贡献,请求从轻处罚;2.关于滥用职权罪问题:从主观上说,没有故意,主要是从促进民政工作的角度出发。关于我签批的35万元,这一点确有违规行为存在,但我并没有滥用职权,在财务处理上,我不是会计,这个责任不应归在我身上。我签批的72万元,不是现在没有能力归还,现在公墓有能力归还,不是我所能控制的。

  被告人徐维清的辨护人辩护意见:1.关于贪污罪的问题:被告人徐维清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成立需有一定的职权,但徐维清在案发时并没有经营、管理涉案财产的职权,也没有证明客观上有骗取、侵吞的行为。其行为是受贿罪,受贿的既遂也仅是第二天王莉从其家中拿的4万元,而17万多元的存单因没有实际控制财产,应认定为未遂。对于未遂犯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徐维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徐为了搞好民政工作出发,动用社会福利基金,其行为是违规的,但购买的马自达轿车已被监察局没收,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其中35万元并不一定是公墓划过来的;3.被告人徐维清系自首,且主动退清赃款,认罪态度好,未造成财产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维清同意辩护人上述意见。

  合议庭评议后对本案事实的认定

  贪污(共五笔)

  第一笔1998年5月26日,被告人廖兴洪安排被告人刘开

  全将广汉市殡仪馆公款67.84万元,以支付骨灰盒款的名义转账到由被告人王莉保管的以重庆三利工艺厂职员高长银名义开户的(小金库)广汉市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上。同年6月2日,被告人王莉、刘开全、廖兴洪以同样的手段,再次将广汉市殡仪馆公款51.03万元转帐至该活期存折上。两笔款共计 118.87万元。被告人王莉于同年9月,分多次从该活期折上将该款取出,存入广汉市信用联社民航路分社,并于2000年底将该笔款转为数拾张数额不等虚拟姓名的定期存单,由被告人王莉保管。2002年6月初,在广汉市审计局对殡仪馆进行财务审计期间,被告人王莉即提出将此款平分给个人,廖、刘二被告人均表示同意。同时,被告人廖兴洪还提出,被告人徐维清也知道帐外有80万元,把徐喊来一起分。尔后,被告人王莉携带118.87万元存单(其中包括利息)与被告人刘开全、廖兴洪一同去到广汉市雒城镇柳州路一茶楼上,先取出973460.60元的存单进行分赃。其中被告人廖兴洪分得赃款33.2万元,被告人王莉、刘开全各分得赃款约32万余元。随后,被告人廖兴洪打电话将被告人徐维清叫到该茶楼,被告人王莉将余下的215239.40元的存单交给被告人徐维清,并告之是殡仪馆的公款。案发后,除被告人刘开全拒不退赃外,其余三被告人均已将各自所得赃款退出。

  第二笔199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莉为达到套取公款的

  目的,将广汉市殡仪馆公款34.78万元汇去重庆三利工艺厂,并电话要求该厂在收到后再汇回广汉,重庆三利厂收到款后,按被告人王莉提出的要求,于同年10月9日将该款电汇到广汉市信用联社廖德宽(化名)活期存折帐户,后被告人王莉分六次将该款全部取出,予以侵吞。

  第三笔1997年6月6日,重庆三利工艺厂业务员袁世芬、

  李永琳到广汉市殡仪馆办理业务,被告人王莉借机向其二人提出帮忙开假发票,后重庆三利工艺厂业务员袁世芬、李永琳用在成都火车站所购的假发票,开出两张金额分别为14.779万元和23.108万元的虚假购货发票,共计金额37.887万元,并将发票交给了被告人王莉。同年6月9日,被告人王莉用该假发票在本单位报帐后套出公款37.887元转入广汉工商银行“高长银”的帐户上,被告人王莉分四次将钱取出予以侵吞。

  第四笔2001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莉、刘开全为套取公款,在广汉市雒城镇雒西旅馆找到来广汉殡仪馆收货款的黎有余,要求黎有余帮忙开两张假发票,黎有余遂按二被告人的要求用空白发票开具了两张金额为6.016万元的假购货发票交给二被告人,被告人刘开全未经单位领导审核,即用该假购货发票入帐。后刘开全将6.016万元汇到重庆市合川石刻工艺厂帐上,黎有余取出现金后,扣除8500元发票税款,将余款5.166万元带到广汉交给了被告人王莉,被告人王莉收到现金后与被告人刘开全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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