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王”设局诈赌骗财 诈骗还是赌博(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而考察本案李某行为, 首先,李某是以“骗钱”为犯罪动机最终以占有他人钱财为犯罪目的,实质上李某是做“无本生意”,单纯以骗得他人钱财为目的,这与赌博罪多以“有本”追求非 法利润的营利目的有所不同。其次,本案李某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诱使被害人参与赌博,被害人的参赌故意是基于李某等直接地、积极地邀请而产生, 是非自发地参赌,李某的犯罪行为应从其合谋找人并诱之参赌开始,而上述司法解释中,参赌被害人是被参赌“赢钱”假象蒙蔽,见有利可图而自发地参赌,众人设 赌的假意赌博,是被动地吸引他人加入赌博以营利,此刻其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这与本案被告人有目的有预谋的诱骗是有本质区别的。最后,上述司法解释中设 置圈套诱赌是针对的不特定的大众,很有点“愿者上钩”的意味,而诈骗罪被骗对象是相对特定的,本案中被害人是事先经李某等人有针对性的预谋选定诱骗参赌, 本身带有欺诈性的赌博只是李某诈骗的一种手段,赌博是为诈骗的工具。因此,李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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