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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

    被告人:杨文,男,34岁,湖南省岳阳市人,原系中国银行岳阳市岳阳楼支行职员,住该行南湖家属区第2栋1单元2楼。1998年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6年5月至1997年10月间,被告人杨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在中国银行岳阳市岳阳楼支行东茅岭分理处任主管会计的职务之便,经中间人撮合,与用资人互相串通,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手段,将资金借给用资人,并由用资人当即返给出资人高额利息差。被告人杨文用这种方法先后作案7次,将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蒲圻市支行(以下简称蒲圻农行)、湖南省棉麻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棉麻公司)、湖南省衡阳县南岳镇信用社、南岳区独秀信用社、湖南省青少年基金会等单位共2500万元的存款不入银行帐,非法借给湖北省武汉市谭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氏公司)和岳阳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使用。由于用资人在资金使用期限届满后大部分资金不能如期归还,以致案发时尚有2200万元资金没有收回,经追缴赃款赃物折抵后,仍有1300余万元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1996年3月,在中国银行岳阳楼支行东茅岭分理处(以下简称东茅岭分理处)担任主管会计的被告人杨文,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谭氏公司董事长谭志军、总经理黎积正(均在逃)等人。谭志军等人想从外融资到谭氏公司,遂找到被告人杨文。经商定:由谭氏公司负责从外地将资金组织到东茅岭分理处后,由杨文采取存款不入银行帐,将资金全部借给谭氏公司。同年5月,谭志军等人通过资金贩子喻景作中介结识了蒲圻农行的职员王德志等人。通过喻景撮合,蒲圻农行与谭氏公司最终议定由谭氏公司出面从蒲圻农行引资300万元存入东茅岭分理处,再由被告人杨文将引存资金借给谭氏公司,定期1年;谭氏公司则按约定24%的年利息,在借款当天即付利差(即24%的约定利息与国家正常银行存款年利息之差)给蒲圻农行;此外谭氏公司按引资额的2%付给喻景中介费,这样谭氏公司应付的利息就达26%。5月24日,蒲圻农行将300万元用“王德志”的名字以活期形式存入东茅岭分理处。被告人杨文在东茅岭分理处代办员李英华(在逃)的配合下,按蒲圻农行的要求以“王德志”等七个户名,在柜台上打印了总额为300万元、定期一年、年利率为7.65%的七张存单(系第一联即客户联),并将这七张存单(客户联)均盖上银行有效印章后交给蒲圻农行。同时,被告人杨文将这七张存单的第二联(系留底联)分别以“杨媚”等七个化名作为存款客户,打印金额为10元至20元记入银行帐。这样,虽然蒲圻农行拿走的存单金额是300万元,但其所持存单的底联在银行帐上只体现几十元,从而规避了银行有关的记帐制度。尔后,被告人杨文以谭氏公司的名义将40万元作为利差当即付给蒲圻农行。至7月底,谭氏公司从杨文处陆续取走240余万元资金。在办理蒲圻农行借款的过程中,谭氏公司送给杨文2000元。另外,杨文利用控制存折之便,自5月29日至7月24日从存折上取款9次,共计2.8万元,用于自己个人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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