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押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摘 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它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维护和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但这部法律并未对如何保护在押妇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因此,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使《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完善,为保护在押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近年来随着女性犯罪人数的日益增加,监管场所内在押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已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在押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重视,出台了多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一部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专门法律。它通过协调性、强制性、补充性、程序性的规定,建立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全面、系统、具体的实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押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也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各级监管机关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使在押妇女的诉讼权益、健康权益、人格权益等合法权益正在逐步得到保护。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法超期羁押。超期羁押不论对男犯人,还是对女犯人,都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侵害;二是个别羁押机关对在押妇女经期保护不够。在劳动强度或者经期卫生条件的提供等方面缺乏应有的保护;三是个别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对已经怀孕的在押妇女未按《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即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予以保护;四是个别看守监管人员对在押妇女存在辱骂、虐待现象,如某看守所,对一闹监的在押妇女采取捆绑堵嘴等方法,致使该犯罪嫌疑人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上述问题虽然是极个别的现象,但它反映出我们的执法机关依法监管和依法保护在押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
二、正确认识女性犯罪问题,依法保护在押妇女的合法权益
女性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当前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低龄化,二是文化层次低,三是财产型犯罪居多。通过调查表明,东城区的女性犯罪年龄最小的只有十四岁;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1%);财产型犯罪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特点,它在在押犯罪女性中占总数的43%(其中盗窃占24%)。目前女性犯罪的这种趋势,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冲击和压力,使一部分女性在价值取向上陷入了误区,从而导致了女性犯罪的日趋复杂化。女性犯罪无论是对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抚养,还是对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社会稳定,都是一种巨大的冲击。鉴于上述女性犯罪的特点,在押犯罪女性已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而我们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研究还不甚深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我们研究女性犯罪,依法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由于在押女性的特殊身份、地位,决定了她应享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一些权益,如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和劳动权益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她们依法应当享有合法权益的权利。这就要求监管场所的干警在依法严格管理的同时,必须保障在押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对在押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几点尝试和建议
(一)保障在押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妇女参政程度的高低,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妇女参政议政是保障妇女政治权利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这一点对在押妇女来说必定会受到不同程度地制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根据监管场所的特定条件,切实保障在押妇女的选举权和控告、申诉权。东城检察院驻所检察干警和看守所女管教为了落实好这项工作,在认真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提高自身认识的基础上,加强了对此法的宣传,使在押犯罪妇女增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能够正确地认识选举权和控告、申诉权。
近年来随着女性犯罪人数的日益增加,监管场所内在押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已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在押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重视,出台了多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一部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专门法律。它通过协调性、强制性、补充性、程序性的规定,建立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全面、系统、具体的实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押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也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各级监管机关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使在押妇女的诉讼权益、健康权益、人格权益等合法权益正在逐步得到保护。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法超期羁押。超期羁押不论对男犯人,还是对女犯人,都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侵害;二是个别羁押机关对在押妇女经期保护不够。在劳动强度或者经期卫生条件的提供等方面缺乏应有的保护;三是个别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对已经怀孕的在押妇女未按《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即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予以保护;四是个别看守监管人员对在押妇女存在辱骂、虐待现象,如某看守所,对一闹监的在押妇女采取捆绑堵嘴等方法,致使该犯罪嫌疑人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上述问题虽然是极个别的现象,但它反映出我们的执法机关依法监管和依法保护在押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
二、正确认识女性犯罪问题,依法保护在押妇女的合法权益
女性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当前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低龄化,二是文化层次低,三是财产型犯罪居多。通过调查表明,东城区的女性犯罪年龄最小的只有十四岁;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1%);财产型犯罪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特点,它在在押犯罪女性中占总数的43%(其中盗窃占24%)。目前女性犯罪的这种趋势,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冲击和压力,使一部分女性在价值取向上陷入了误区,从而导致了女性犯罪的日趋复杂化。女性犯罪无论是对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抚养,还是对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社会稳定,都是一种巨大的冲击。鉴于上述女性犯罪的特点,在押犯罪女性已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而我们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研究还不甚深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我们研究女性犯罪,依法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由于在押女性的特殊身份、地位,决定了她应享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一些权益,如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和劳动权益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她们依法应当享有合法权益的权利。这就要求监管场所的干警在依法严格管理的同时,必须保障在押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对在押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几点尝试和建议
(一)保障在押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妇女参政程度的高低,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妇女参政议政是保障妇女政治权利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这一点对在押妇女来说必定会受到不同程度地制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根据监管场所的特定条件,切实保障在押妇女的选举权和控告、申诉权。东城检察院驻所检察干警和看守所女管教为了落实好这项工作,在认真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提高自身认识的基础上,加强了对此法的宣传,使在押犯罪妇女增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能够正确地认识选举权和控告、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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