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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3)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试举例说明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如甲骑车将乙撞倒在马路上,恰巧丙驾驶汽车而将乙扎死。该案例中乙因为被甲车撞而倒地,甲的行为与乙的倒地有必然因果关系;乙被丙开的车碾压而死,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但乙倒地时丙正好开车过来则具有偶然性,因为乙倒地与丙的车开来的联系是不稳定的,并非乙倒地车肯定就来,或者是车来前乙必然倒地。一个被撞倒在马路上的人不是必然要被过往车辆碾压,但在马路上随时都有车通行,一个突然倒地的人被车碾压的可能性是确实存在的,在马路上突然倒地与被车碾压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由此可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偶然因果关系。关系链是:甲撞乙-乙倒地-车扎倒地乙-乙死亡。四个现象分别是前因、前果、后因、后果。甲撞乙与乙死亡之间就是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又如上例中,若甲被撞倒在车流很密的高速公路上,被来不及刹车的数辆汽车扎死。此种情形下,即可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为此时甲必然要被车辆扎死,特别是行为人故意利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来杀人时,更应认定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

  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依据,并不是所有的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行为都要被追究责任,否则,犯罪构成就是一要件而不是多要件了。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具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当然更是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一律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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