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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定位”就真的是科学了吗?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摘要」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与罪犯个体的再社会化不是同一个概念。“监狱人”以酷刑的存在为条件,酷刑对象还包括无辜者,不能把欧洲中世纪特有的“监狱人”泛化为当代中国的“广义的在监狱服刑的人”。“社会人”是管理心理学的专用名词,已经有特定的含义,不能在罪犯身上滥用。认为“社会化”是“监狱人”成为“社会人”必然前提的所谓“科学定位”没科学依据。

  「关键词」再社会化,酷刑,“监狱人”,社会人

  《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4期,刊登了原某劳改干校连某撰写的《论“监狱人”与“社会化”的科学定位》一文,商榷《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第5期笔者撰写的《“监狱人”与“社会化”的逻辑悖论辨析》(以下简称《析》文)。笔者认为,连某的中心论点“监狱人”通过“社会化”变成“社会人”,这一“科学定位”无论在理论上和当今监狱的具体司法实践方面,均没有拿出足够的、有说服力的科学和实践依据,相反,在有关社会化关键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科学性错误,我的感觉是,连某根本没有学过正规的大学《社会学》课程,这是连某观点错误的理论根源。连某中涉及监狱具体司法实践的部分,均被简单化和机械、公式化了,带有主观臆想、想当然和因循脱离实际的教材的痕迹。反映出连某的工作经历缺乏监狱一线实践经验,不熟悉罪犯,这是连某观点错误的实践根源。

  商榷一个问题,双方使用的概念必须是相同的,在概念的科学性上,任何一方不能存在科学性错误。只有在同一概念平台上,双方才能展开真正的讨论。否则,就会驴头不对马嘴,产生不应有的分歧。而这种“相同的概念”是建立在商榷者自身足够的科学素养、实践经验,特别是对他人文章“仔细研读”的基础上的。例如:连某称:“再社会化对大多数罪犯而言,同样存在着早期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问题,……”我们对比笔者引用《辞海》的解释“在‘继续社会化’词条下,注明为‘见再社会化’”。显而易见,按照《词海》的注释方法,“再社会化”与“继续社会化”是同意语词。而连某却连两个语词是不是“同义”都没搞清,就轻率地断言“犯了什么错误”,未免太不科学了!必然结果是:概念错误,推论虚假。

  又如:连某列举《析》文三个逻辑格式并分析其错误,并认为“这就是作者错误观点产生的逻辑根源”。我们不妨把连某分析《析》文三个逻辑格式错误的这一大段剪下来,插入《析》文中会出现什么?连某你自己看一看上下文是否连贯,你是否是在充实我的观点?翻开《析》文三个逻辑格式前面的一段话是:“那么所谓‘社会化’与‘监狱人’之间,是怎样产生了错误的逻辑关系呢?为便于较直观的分析,我们把它的思维推理模式抽象一下,即可分列为下列逻辑格式:”,三个逻辑格式结束,后边还有“按照以上逻辑模式,似乎得出了‘监狱人’必须通过‘社会化’转变为‘社会人’的结论。这一推论的过程,乍看起来并没有错”,―――“但是,仔细推敲一下却不尽然。”―――“以上列举的逻辑推论的格式中,‘监狱人’和‘社会化’这两个概念,在逻辑上都是不周延的。因而,产生错误推论是必然的”。文中已经明确是“它的”,可是在连某中却被连某换成了“孙先生的”。《析》文的观点本身,就是对所谓“‘监狱人’通过‘社会化’成为‘社会人’”这一观点的彻底否定。相反,赞成这一观点的逻辑,怎么就变成“孙先生的”了呢?在《析》文后半部分,笔者两次谈到中世纪酷刑监狱的“监狱人”,认为我国监狱已不存在“监狱人”产生的土壤,“监狱人”的产生在我国监狱失去了生理和社会基础。即近年监狱学界的所谓“监狱人”无论其是广义还是狭义,都不是笔者文章立论的“监狱人”。然而,连某却称“很显然,《析》文中所说的‘监狱人’应是狭义的”,即连某引述《析》文中“因在监狱服刑,性格打上监狱生活烙印,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确有困难的人”。这种换位和推测,前提错误,立论虚假。必然导致连某所谓的“逻辑根源”的推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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