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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定位”就真的是科学了吗?(6)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连某摘要中的“社会化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连某全文也没有论述什么是“社会化”,社会化的概念、内容、方式是什么?其科学和法律依据在那里。连某的所谓“社会化”这一“基本手段”在监狱法上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连某摘要中“罪犯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监狱人’”在当今国内外的《社会学》上,均无依据。以上两个观点,连某自己提出来了,但是在连某全篇尚找不到任何专门论述,是否“科学”没有讲清楚。

  连某尾结论观点1、中归纳“监狱人”的对策,即“对他们进行心理矫治”。连某用的这个所谓的“心理矫治”不是一个规范的心理学概念,是不科学的。是过去劳改单位自己编造的。规范的概念应当是心理治疗。对策被连某想当然地单一化了,与监狱司法实践和罪犯改造实际相悖。

  在当今市场经济、就业竞争的环境下,更重要的是《析》文提出的“做守法公民的信心、信念和就业谋生技能”,这是所谓“心理矫治”所不能取代的。连某大概还不知道心理学理论中有“监狱人格”这一专用概念,以至于“科学定位”到了结论部分,连某不规范的“心理矫治”的对象仍然是什么“狭义的‘监狱人’”。连某的“科学”基础可见一斑。商榷“监狱人”,当出现使用专用概念“监狱人格”的语义环境时,作者必须要甩出“监狱人格”这一专用名词。一方面,反映作者的心理学理论功底和认识深度如何;另一方面,如果作者对“监狱人”的确下了功夫研究,就不会不知道这个与“监狱人”只差一个字的词-“监狱人格”!

  “监狱人格”,见朱智贤主编:《心理学大词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第310页。

  连某结论“2”称:“社会化是社会学对罪犯改造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连某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是不科学的。因为罪犯改造只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之一,而“社会化”绝不是建立在“对罪犯改造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基础上才产生的,连某犯了社会学常识错误。连某全文也没有论述出“概括和总结”的“高度”到底有多高?

  连某的第三个结论由于连某对“再社会化”已经出现社会学理论错误,因而,亦不攻自破了。在论述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要注意,不能将监狱行刑的社会化(《析》文“开放的社会需要开放的监狱”一段)与罪犯个体的再社会化相混淆。二这主体不同,不能混淆。

  连某最后一句显然就是结论:“综上,‘社会化’是 ‘监狱人’成为‘社会人’的必然前提。”连某的结论出现了“社会化”、“监狱人”、“社会人”三个概念,“社会化”不准确,应是“再社会化”。“监狱人”源于欧洲中世纪,后代没有绝迹但需要酷刑支持,酷刑的定义是什么,从连某提的外行问题看:连某根本不清楚。“社会人”是个未知数,连某通篇也未说明什么是“社会人”,中心论点中的三个概念都悬着,都未讲清楚,社会化、监狱人、社会人三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为未知数,科学在哪里?

  综上所述,连某不知道“监狱人格”这一专用心理学概念,未能区分“监狱人格”与“监狱人”、尚不能区分罪犯个体的“再社会化”与监狱行刑的社会化。根本不懂“再社会化”坚如磐石的社会学基础而妄加攻击。而对所谓“监狱人”,没有看到它是欧洲中世纪的酷刑特有的产物。连某反映连某对社会学、逻辑学、心理学和对全国监狱、具体监狱司法实践及罪犯的实际状况均不熟悉。并且,连某的结论中再次重犯社会学和逻辑学的科学性错误,因而,笔者认为,连某的“科学定位”多次出现的科学性错误证明:“科学定位”不但缺乏基本的科学依据支持,而且缺乏监狱司法实践经验和罪犯实际改造状况这一实践基础。“科学定位”就象一个妓女起了一个贞洁的名字投机取巧就贞洁了一样,是有辱于科学一词的,是与科学相悖的。“监狱人”、“社会化”、“社会人”这一组概念在连某的“科学定位”中都不准确,互相之间,不在同一层面,这一“科学定位”是不科学的。连某所谓的“科学定位”观点没有论述清楚,结论中“社会人”概念的含义为未知数,用自己都搞不清的词去做什么“科学定位”,去评论《析》文“理论误导、逻辑悖论”,这真是有辱科学之门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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