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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求刑权与求刑制度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公诉权是基于国家统治权产生的国家对犯罪行为的程序意义上的刑罚请求权。从此意义上,公诉权即求刑权。 但我们指称求刑权为公诉机关享有的对犯罪分子向法院请求具体刑罚的权力。求刑制度是根据求刑权设置的顺利实现求刑权的相关制度。求刑活动是相对于审判机关紧接于定罪活动之后的量刑活动而言的。本文拟探讨的是求刑权的权属以及如何在求刑活动中设置求刑制度的问题,希望这种研究能于检察制度改革和刑事庭审活动的优化有所裨益。

    一

    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有机组成,是国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刑事惩罚的权利。刑罚权是权力而非权利。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制刑权是国家赋予立法机关创制刑罚的权力。主要内容包括:设定刑罚体系,规定量刑制度与情节,规定行刑制度与刑罚消灭制度。它解决的是刑罚的法律存在问题,是刑罚权在刑事立法环节的存在形态。量刑权是审判机关获自国家的在定罪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处刑处以何等刑罚的权力。量刑环节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静态刑法条文和刑罚权灵活运用的前提。行刑权是行刑机关获自国家根据审判机关指示执行判决的权力。它是量刑权的逻辑延伸,是刑罚权的“最后归宿”。 唯独求刑权,学界研究较少。 实际上,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是刑罚权在刑事司法环节的表现形式。通过三种权力形态的更迭,刑罚权得以顺利实现。我们认为,求刑权是立法授予公诉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处刑罚的权力。 求刑权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权力来源。求刑权与制刑权,量刑权、行刑权一样,源于国家统治权。刑法理论界关于刑罚权源即刑罚权根据的问题,存在多种学说:神投说、社会契约说、社会必要说,惩前毖后说。 但从根本上考察,求刑权作为社会的一种自卫手段,产生于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方式本身。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刑罚权(求刑权)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行使主体。权力必然存在执节者。刑罚权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各环节中呈现不同形态,不同形态各有其执行机关。制刑权主体为国家立法机关,在我国则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求刑权的主体为公诉机关。在我国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具体职责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承担)。量刑权的主体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为各级人民法院。行刑权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可以作为某些刑罚的执行者。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受害入及其近亲属有无求刑权?控辩双方的辩方有无求刑权?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刑事案件和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不受理案件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我们认为,从各个方面考虑,立法授予的是请求定罪的权利,而非定罪权和求刑权。在对抗制的庭审模式中,有观点认可存在辩方的求刑权。 我以为,此处辩方存在的是求刑的权利而非权力。求刑权为公诉机关独具。

    第三,确权主体。求刑权和量刑权是刑罚权上下承接的两个形态。确认或否认刑罚请求的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在查明当事人犯罪事实后,必然会应公诉机关的请求对罪犯考虑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

    第四,权力内容。求刑权包括哪些内容?从公诉实践的角度看,求刑权应当包括:(1)是否判处刑罚;(2)判处何种刑罚种类;(3)量刑幅度的选取;(4)量刑情节功能的请求;(5)是否判处缓刑。等等。

    二

    国外许多国家关于求刑权和求刑制度存在相关立法,并在刑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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