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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案件中证据体系的形成、特点及应用(3)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第三,贿赂案件证据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案件中的行贿人、受贿人、行贿事实、受贿事实、贿赂物、时间、空间等方面的事实和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网络。这种复杂性不仅表现在行贿人、受贿人、贿赂物、职权与不正当利益等方面证据的交叉,而且还表现在主要证据与非主要证据之间的交叉联系。不同层次的证据之间的交叉联系,各种原因和结果的证据之间的交叉和联系。

    从证据体系的整体性、层次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可以看出,证据体系具备了刑事诉讼中证明的基本要求,既证据确实、充分。贿赂案件中的证据体系不仅强调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经查证均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而且证据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对案件事实具有充足的证明力,形成了认定贿赂犯罪事实发生的充分根据和理由。

    三、证据体系的应用

    证据体系的形成及特点决定了它在复杂贿赂案件中的作用,但如何才能使证据体系在贿赂案件侦查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有利打击此类犯罪。下面结合司法实践,介绍一起应用大量间接证据形成证据体系,最终定案的受贿大案。

    被告人翁国钧,原系上海新沪钢铁厂经营计划科运输计划员,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本厂钢材发运及委托承运等职务便利,将20多万吨钢材的运输业务委托由行贿人蒋某承包的运输单位承运,从中以收取回扣的手法非法收受蒋某贿赂款人民币32万多元,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在侦查中取证难度颇大,翁国钧到案后,避重就轻,拒不承认自己犯罪的事实,且行贿、受贿双方进行权钱时间均是在翁国钧的家中或在附近的咖啡馆,翁蒋在送钱、收钱时均心照不宣,并无任何记录,加之行贿人因行贿数额大,次数多,有些具体情节难以认定,这就使本案在证据方面形成"一对一"局面,而且在侦查阶段我们还接到翁妻从香港寄来的证明材料,证明翁家的钱财系从香港寄出,这份材料虽给侦查工作增加了压力,但我们仍坚信翁涉嫌贿赂犯罪。那么,究竟如何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呢?我们一方面加紧对翁国钧的审讯,另一方面将大量的经历放在收集其他间接证据上,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我们了解到以下情况:

    (1)、翁被捕后翁的儿子从国外回沪,到处活动,通过关系找到了当时看守所管教干部周某和俞某,并为其串供提供了便利条件。周某和俞某一共三次为翁某带纸条、口信给翁国钧,商量串供一事,这个情况及时为我们掌握。通过对翁国钧的审讯,我们了解到翁家父子为掩盖犯罪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成为证明受贿犯罪事实存在的再生证据。(2)、行贿人蒋某曾供述去翁家送钱时曾有几次碰到二、三个女人,但具体姓名、职业等不清楚,这一点引起了我们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翁国钧虽然年龄较大,但喜沾花惹草,与数个女人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为证实蒋某的供述,经过审讯、搜查、走访,我们掌握了与翁有染的数个女人的基本情况,为获取间接证据创造了前提条件。(3)、我们找到了这几个女子,其中一个裘某在证词中讲到:"翁不止一次告诉我,他赚钱很容易,一个月总有一万多元,他手中的权很大,一个图章一盖钞票就来了。"这说明翁的收入不正常,因为其月收入只有几百元。(4)、裘谋还提到:经常到翁家的客户有一个姓蒋的,以前我在翁家碰过面,40多岁,中等个,皮肤黑黑的,性格很内向,我曾替他沏过茶。后我们带裘进行辨认,此客户就是蒋某,从而使的蒋的供述得到印证。(5)、翁国钧另外一个情妇唐某在证词中提到:翁在与其交往中,曾送过一些东西给她,并曾调换过一些港币、美元,且翁还讲到家属均在国外,他们出国的费用均是翁所提供。翁某月收入不高,但其花费甚巨,其收支极不平衡。(6)、翁的情妇张某作证:在八九年国庆前后去翁家时,他家正好有客人在,此人50岁光景,个人不高,看上去比较斯文,我去之后,他们就不说话了,此人走时在桌子上留了不少农副产品。另有一次,我去翁家时见床边有厚厚一叠人民币,翁说是人家送的,人家会将钱送到我家里来。后经辨认,送钱物者就是蒋某,这又一次印证了蒋某的供述。(7)、翁某情妇刘某作证:我曾经问过翁国钧,人家都说你们经营计划科很有花头,那么,你们外快多不多?翁回答说:每个月都会友一笔固定收入,比工资多得多……这说明翁又利用职务便利拿回扣之嫌。(8)、翁的同学黄某作证:我到他家去时,发觉他家条件非常好,就问他怎么有这么多钱:他说在厂里搞供销工作,业务非常忙,经常有人要求他,也经常有人给他送钱物,自己现在钞票多得用不光……这说明从另一个侧面证明翁收受贿赂数额巨大。(9)、翁国钧到案后曾辩解说,其家中搜出的几十万元财物均是其在境外的老婆和儿子汇来的。为此,我们去邮电部门专门作了调查,负责翁家地段邮政汇款的邮递员透露了这样情况:翁家的邮件、汇票并不多……而且在翁国钧被捕后的一个星期,其子翁豪找到该邮递员了解有关国外汇款到境内的有关事宜……这说明翁的辩解是虚假供述,意图掩盖受贿犯罪事实。(10)、管教干部俞某与周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待了翁豪要求他们为翁国钧串供提供地下航线的犯罪事实。(11)、翁豪本人到案后也交待了他们父子二人是如何商量掩盖数十万贿赂的犯罪事实。(12)、行贿人蒋某昌市合作伙伴到案在证词中谈到:"在蒋的业务开始的一个月后,蒋在办公室告诉我:说翁国钧要我们将他发运给我们的广东一带的海运业务接每吨二元的价格给他好处……我听后对蒋说,这事你看着办好了。"大约在90年初,蒋某又来告诉我,翁国钧又要将江浙一带的运输好处从1元上升到1.5元,其胃口很大……".这类证言佐证了行贿人蒋某的供述,增加了证据的可信性。(13)、蒋的老婆张某作证:蒋调入了海联初期,不仅不向我交钞票,反而问我要钞票,而且数目每次都是数千元,为此,我追问他,他被逼无奈才告诉我,业务都是新沪钢铁厂翁国钧给我的,我要负回扣给他,如不给,就拿不到业务……这证明蒋某为得到业务增大量行贿翁国钧。(14)、翁豪曾交代其父在其去香港是曾交给他美金、港币共数万元要带给其在香港的姐姐翁琳,这说明翁国钧手中确有大量来源不明的财产。(15)、有书证材料显示:在翁任计划运输员期间,新沪钢铁厂相当的业务量集中在蒋某承包的公司,且运输价格高于其他单位的同类业务的价格,以能间接证明翁可以利用抬高运输费,从中牟取差价的可能性,否则,没有经济利益,翁不可能如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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