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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蕴涵(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法治不仅需要实现形式的正义,还有着实质的正义要求,其中,实质的正义是支撑制度本身所依据的价值正义性。形式的正义只是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单纯的形式正义在后果上可能是极不正义的。按照自然法的看法,主权者处于法律之下,不是主权者创制法律,而是法律造就主权者。没有自然法的价值内核,法治就缺少实质正义。法治下的法律应当具有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双重属性,纳粹法学和维辛斯基法学的法律实践表明,不受自然法约束的仅仅体现为少数统治者意志的实在法,其后果将可能是大屠杀、大清洗、无法无天、全面专政。

  三、意义及对策

  对罪刑法定主义实质内涵的揭示,其意义在于为有法必罚这一命题留出一个回旋的余地,为全面、具体地贯彻人权保障释放出一个空间。让我们认识到,罪刑法定主义的真谛在于无法不罚,而非有法必罚。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实质为有法不罚的现实可能性准备了阐释理论,然而要在个案处理上切实做到这一点,则需要我们转变对于一些刑法基础问题的认识、刑事司法观念以及宪政制度方面的创新。具体言之主要有:

  一是改变传统的形式违法与实质危害的一元论观点,认识到形式违法与实质危害、实在法的法条与自然法法理的内在冲突及紧张关系,承认具有形式违法却没有实质危害行为的客观实在性。

  二是转变注重入罪(归责)、忽视出罪(免责)的传统司法观念。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强调打击、保护,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严重不足,这导致了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定罪与免罪之间的重大失衡。

  三是建立合宪性的司法审查制度。宪法的作用应当贯彻于立法、司法始终。光有立法审查显然是不充分的,部门法律尤其是刑法,其工具本性决定了个案宪法审查的不可或缺,西方法治国家的宪政经验应为我们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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