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论析(5)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1] 2000年9月在长沙举行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明确指出,金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2] 马克昌:“论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01年第1期。
[3]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4页。
[4] 参见刘宪权、卢勤忠:《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6~537页。
[5] 徐新励、沈丙友:“金融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诉讼证明困境与出路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0卷。
[6] 比如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采用金融诈欺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进行风险经营,若经营成功后将资金返还的,则一般认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构成犯罪;若经营失败不能返还的,则一般以金融诈骗犯罪处理。这种“唯后果论”的做法不仅使得犯罪判定失去了客观标准,而且也不利于保障金融安全。
[7] 吴亿萍:“论金融诈骗罪的特点及法律完善”,载《河北法学》第20卷第5期
[8] [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92~393页。
[9]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1999年版,第637页。
[10] 同[5].
[11] 宣东:“牟其中案的法理分析”,载《法制日报》,2000年8月27日。
[12] 高憬宏:“审理金融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11期。
[13] 邓正刚:《穿越时空的较量》,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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