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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与大陆刑法中犯罪形态比较研究(10)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就目前大陆刑法学著述而言,一般并不探讨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而且,在教科书中专节论述犯罪既遂的概念与成立范围也只是近几年的事。也许大陆学者认为犯罪既遂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一回事。但此种理论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犯罪既遂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除了既遂形态外,犯罪形态还有未遂犯、中止犯与预备犯。研究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意在准确认定故意犯罪发展到了何种阶段或正确区分既遂与未遂,从而确定行为人的不同刑事责任。而研究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因此,大陆刑法学尚未注意犯罪既遂构成要件的研究,实在是一种缺憾。这里,我们谨根据前述大陆刑法学上的犯罪既遂定义,将其构成要件概括如下:其一,以“齐备构成要件说”为依据,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应该是:(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2)行为人之行为已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已出现特定结果或特定行为。其二,以“出现逻辑结果说”为依据,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则是:(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2)行为人之行为引出了行为之逻辑结果。如果不计较犯罪既遂构成要件个数多寡的话,从台湾与大陆刑法学关于犯罪既遂的定义来看,双方关于既遂犯构成要件的逻辑认识基本趋同。

  谢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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