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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比较(7)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论体系固有之缺点在于,由于没有把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统一或完全统一在构成要件中,对行为进行三个层次的评价,不仅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不必要的重复(如把故意、过失等构成要件看成是责任的类型,在责任领域又存在故意、过失以及责任能力等要素,其人为地分割罪过,实际意义值得怀疑),而且还使得构成要件、违法与责任三者的关系与内在联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致的解释,并且由此也使得这三个要件的含义莫衷一是,构成要件理论学说纷争异常复杂。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虽以麦耶尔体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最大,但晚近一部分德、日刑法学者如威尔哲尔、墨拉哈的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亦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倍受关注。该种理论认为“构成要件”乃统治意思行为与结果的复合概念,为违法行为的定型;现代刑法中所据以测定违法程度之高低的,并非只是“结果无价值”,而是更注重“行为无价值”,违法的本质在于义务的违反而非法益的侵害,其程度须就犯罪的目的行为来测定,因而指出一般故意犯的“构成要件”得分为主观面与客观面,客观面自然为侵害法益的行为,主观面则包括动机、目的、倾向以及故意,一反以往公认的故意为责任因素的观点。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等,虽然不是目的主义犯罪论的拥护者,但他们也都认为,“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类型,也是责任类型,因而主张故意、过失在决定犯罪行为类型方面也有重要作用,由此而来导致犯罪的故意、过失分成了“构成要件”与“责任”两块。这样,“构成要件”随着理论的发展其范围可谓越来越大,“构成要件该当性”作为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实际上已经包揽了绝大部分要素,反而失去了其分析犯罪成立要素的作用。(注:参见韩忠谟:《构成要件与刑法理论之体系》,载台湾《刑事法杂志》第9卷第1期;[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27页。)这一点显示了以行为整体的不同意义作为划分要件标准、对行为所有要素不加分割而层层过滤的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困惑,而在一定程度上、从一个侧面也印证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分割犯罪构成为要件单元、使构成要件有机统一组成犯罪构成整体之方法的科学性。

  最后,笔者就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责任”因素所处地位之不同略抒己见。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中,责任因素是犯罪成立的关键或最后决定因素。一个行为即使符合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还要就是否有责任进行审查判断,如果责任被阻却,行为是不具有犯罪性的。这种刑法理论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积极作用在于,它促使司法人员高度关注行为人的责任状况,对于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人是否有责任也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侧重点。把责任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并且把它作为对犯罪成立与否作最后审查的一个要件,从形式上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个人权利保障的重视。在我国,由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决定,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举足轻重的范畴,它可以说生存于犯罪与刑罚的夹缝中,地位显得无关紧要甚至变得十分卑微。因为刑事责任仅仅是犯罪构成的一种自然的结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命题十分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而刑罚也是犯罪的结果,“有罪必罚”乃普遍原则。如果勉强要强调刑事责任的重要性,至多可以肯定的是,在理论上,刑事责任可以成为犯罪与刑罚二者的连接枢纽,可以说明有些犯罪虽然没有受到刑罚处罚但它还是有刑事责任的,仅此而已。这显然大大降低了刑事责任的应有地位。在我国长期的刑法学研究中,许多著述很少论述刑事责任的内容,甚至历来教科书也极少列专章加以论述,对于刑法的内容,一般也都认为是两部分-犯罪与刑罚,而未有刑事责任的一席之地。这种做法近年来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但笔者认为,过去忽视刑事责任论在刑法学中的地位,是与刑事责任本身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密切相关的。犯罪构成要件一经完备刑事责任自然产生、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这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成立及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的一般关系。据此,我们可以肯定,体现在诉讼中、在形式上,我们不对“责任”进行专门审查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如大陆法系犯罪论那样能够反映限制国家刑罚权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之精神。尽管从实质内容上说,大陆法系犯罪论的有责性因素,在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系统中不是没有或缺损,而是被置于犯罪主体要件及主观要件之中。当然,从“责任”含义及在犯罪论中的地位的差异,并不能简单得出我国刑法及其犯罪构成理论不重视刑法的人权保障的功能,而大陆法系在此一方面就比我们做得出色。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置注重实体性、犯罪诸要素的内容,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对构成要件的设置注重程序性、犯罪诸要素的形式,决不能以他们“责任”的标准来要求我们“刑事责任”的地位,以他们的犯罪构成要件标准来评价我们的犯罪构成要件标准。如果说借鉴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合理精神,在我们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力求注重实体的同时,加强“程序的正当”、牢固树立罪刑法定和诉讼中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意识,则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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