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毒品数量折算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笔者认为制定毒品换算表只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毒品种类的多样性,毒品数量折算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情况,因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同一种类的毒品犯罪
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同一种类的毒品犯罪的,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该种毒品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另一种是该种毒品属于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我们可以根据毒品换算表将其折算成海洛因的相当值,在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海洛因相当值予以量刑处罚。对于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可先累计,然后再按上述原则折算处理。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毒品犯罪。
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两种以上的毒品均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认为可以根据同档次的数量规定进行换算,如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属“其他毒品数量大”,与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对应,那么贩卖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克相当于贩卖海洛因0.5克,如果一毒品案件中贩卖50克海洛因、50克摇头丸,则可确定相当于贩卖海洛因75克作为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因此,此种情况下,均可按此方法将两种种毒品数量换算成其中一种毒品的相当值,然后再定罪量刑。
2、两种以上的毒品均为无明确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对此种情况,可根据特定毒品与海洛因的相当值,将各种毒品数量统一换算成以海洛因为单位的项目,然后相加根据所得总数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构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定适用的刑罚。
3、两种以上的毒品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又有无明确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将法律有明文规定量刑标准的毒品数量和无明文规定量刑标准的毒品数量分别按照上述第1、2种情况分别折算出海洛因的相当值,然后再累计相加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构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定适用的刑罚。如上文案例中范某非法持有海洛因9.47克、MDMA0.9克及甲基苯丙胺0.35克,刑法中对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的量刑幅度一致,两者之间折算比例相当于1:1,因此可将两者直接相加相当于海洛因9.82克,而MADA则无数量标准,我们可以根据毒表数量折算表,将其换算为海洛因的相当值x,再将9.82与x相加,根据得出的总数按照持有海洛因构成犯罪的标准决定是否逮捕。
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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