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各种解决受害人赔偿的途径,目的都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实际利盆,但是它们的理论依据是不同的。第一种赔偿责任确立的依据,是由于加害人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物质上、精神上或者人格、人身方面的损害,使受害人产生了索赔的权利;而加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使自己产生了对受害人承受赔偿的义务。此其一。其二,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延续到刑事判决执行完毕以后。所以,如果被告人在宣告判决时无力偿付,以后的合法收入可以用于赔偿。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加害人全部履行赔偿责任后,才告解除的。
第二种解决赔偿的途径,受害人不是向加害人索赔,而是向有关的第三方索赔。因此,赔偿的责任不在加害人而在有关的第三方。上述列举的由有关的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两种情况,依据也不相同。案例(1)中女歌唱家住进旅馆后,就与旅馆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她有偿付旅馆租金等义务,但是有获得必要的相应条件的设施等权利,其中包括住房门锁安全的设施。旅馆享有获得这位女歌唱家租赁人交付的租金等权利,但是负有供应一切必要的相应条件设施等义务,其中包括保证安全的门锁设施等。本案中,受害人所住的房间的门锁不坚实,加害人轻轻晃动,门就被打开。侵入后,在违反受害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了强奸,造成了人身上的损害。门锁之所以不坚实,是由于合同一方的旅馆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应尽的义务,因此,旅馆理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2)中医院主管人员对受害人赔偿责任的依据与案例(1)的旅馆不同。众所周知,精乖申病患者在犯病期间,对共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本案中的加害人是法院送往精神病院的,医院对这个患者兼有治疗和看管的义务。在治疗过程中,对精神病患者严加看管,防止患者外出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是医院为维护社会治安应尽的职责。可是,事实证明,本案的加害人的精神病并未痊癒,医院的主管人员未经法定程序(必经法院同意),出于疏忽,使患者出离医院,杀害了这个女孩,因此,医院的主管人员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家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第三种解决受害人损失的办法,在性质上与第一、二种截然不同。州政府下设的“受害人损失补偿局”等机构,不论其提供资助的来源如何,对受害人的补偿属于社会救济性质,另当别论。
三、建立协助受害人组织
除上述保护受害人的措施外,美国联邦和州政府还设置了一些机构,为受害人提供社会服务。
十年前,美国首都华盛顿设置了“全国协助受害人组织”,它的任务是在争取犯罪行为受害人的运动中交流、研究情况,向立法机关提供建议。现在,全国各社区也纷纷成立了协助受害人组织(有些称为“协助受害人和证人组织”)。达些组织有些是当地警察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些归属地区检察官事务所,有些则是州政府提供资助的民间组织。它们的任务是为受害人提供具体指导和帮助。
1.在受害人遭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后,帮助受害人及其家属解决困难,安排好生活。
2.对受害人进行权利指导,使受害人懂得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享受什么权利、怎样行使这些权利。如受害人有权随时了解案件诉讼的进程,但是警官和检察官往往忽视受害人的这项权利,这些组织的成员可以向受害人提供这起案件诉讼的进程情况,保障受害人这项权利的行使。又如,受害人往往耽心保释在外的被告人或共家属由于他(或她)提起控诉而进行报复。这些组织的成员可以向受害人提供精神上的援助,消除恐惧心理,并且可以建议受害人要求警察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遭到报复。
3.提供有关诉讼具体问题的帮助。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受害人如果对法院和诉讼的情况毫无所知,可能提出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如法庭在哪里、候审室在哪里、卷入诉讼的时间可能要多久、要出几次庭、怎样避免与被告人对质等等,“协助受害人组织”的成员一一耐心回答。有些地方的这类组织,工作开展得非常活跃,如加利福尼亚州奥兰基县的“协助受害人处”派人陪同受害人出庭,解除受害人出庭时的恐惧、紧张心理,很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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