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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本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不以抢劫论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雪,男,38岁。2002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伦朝,男,39岁。2002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金生,男,34岁。2002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蔡承文,男,21岁。2002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翁其云,男,20岁。2002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林立芳,男,22岁。2002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礼文,男,29岁。1991年因诈骗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2002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绍群,男,43岁。2002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200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林伦朝及张国顺(另案处理)、柯天华(另案处理)等多次在南京市白宫大酒店客房内,利用麻将聚众赌博,每次输赢额均在人民币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陈雪参与赌博两次。

  2001年12月31日晚,陈礼文、李绍群合伙与林伦朝、陈雪及张国顺在白宫大酒店1819房间进行赌博过程中,陈雪发现陈礼文有作弊行为,双方遂发生纠纷。陈礼文跑出房屋,被陈雪强行拉回屋内。陈雪、张国顺打电话喊来被告人张金生、蔡承文、林立芳等人,不让陈礼文等离去。其间,陈雪、张金生对陈礼文有殴打行为,林伦朝也打电话喊来翁其云等人到场。陈礼文承认其赌博作弊之事,陈雪、张国顺即要求陈礼文退赔赌博损失,经李绍群协调,陈礼文答应赔偿人民币38万元,并当场由李绍群拿出人民币5万元。之后蔡承文、林立芳等人将陈礼文拘押在房间内,陈雪、张金生开车随李绍群到安徽省滁州市拿回人民币13万元,并由陈礼文写下2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后陈雪等人离去。林伦朝、翁其云等人继续将陈礼文等拘押在房间内,在林伦朝的同样要求下,陈礼文写下10万元的借条,林拿回价值13万元的油料欠单,并于次日上午,由陈礼文从银行取出人民币5万元交给林伦朝。陈礼文、李绍群在白宫大酒店被拘押至次日。

  2002年1月2日晚,陈礼文、李绍群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韶山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在赌博过程中遭人抢劫,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本案其他被告人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被告人。2002年3月27日,张金生、翁其云先后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韶山路派出所投案。

  二、控辩意见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雪、林伦朝、张金生、林立芳、蔡承文、翁其云犯抢劫罪,被告人林伦朝、陈礼文、李绍群犯赌博罪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雪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且其没有参加赌博;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陈雪犯有赌博罪证据不足,指控其犯有抢劫罪的定性不当。

  被告人林伦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不持异议,但辩解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应认定其犯有抢劫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林伦朝犯有赌博罪、抢劫罪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林伦朝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张金生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张金生犯有抢劫罪,定性不当。

  被告人林立芳认为其没有参与抢劫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林立芳犯有抢劫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蔡承文认为其没有参与抢劫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蔡承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而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翁其云认为其没有参与抢劫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翁其云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抢劫罪,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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