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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本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不以抢劫论(3)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1.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2)玄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的第7、8、9项,即对原审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定罪量刑和对扣押款物的处理部分;

  2.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2)玄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的第1、2、3、4、5、6项,即对原审被告人陈雪、林伦朝、张金生、林立芳、蔡承文、翁其云的定罪量刑部分;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伦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

  5.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6.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承文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7.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翁其云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8.原审被告人林立芳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判解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财产权利是其主要客体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赌资或者赌债等非法财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赌博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不同看法。

  我们认为,赌资、赌债等非法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抢劫赌资、赌债等非法财产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首先,财产犯罪的对象范围不以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财产为限,不能将非法财产一概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不受民法保护或者相关行政法规所明文禁止持有的财物,如赌资、赃物、违禁品等,其持有人虽为非法持有,但应收缴国库或者返还合法所有人。只要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就可以成为财产犯罪侵犯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规定,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赌博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属于“事出有因”,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将赌资、赌债索回,与一般抢劫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不同。当然,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等手段构成其他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取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范围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抢劫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陈雪、林伦朝等人以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分别使陈礼文退赔钱物,不构成抢劫罪。一方面,本案系在赌博中作弊引发纠纷所致,双方多次聚赌,每次输赢数额均在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存在非法债务关系,同案各被告人间也没有事前、事中预谋和通谋要共同实施抢劫的行为;另一方面,陈雪、林伦朝等向陈礼文分别索取38万元(含20万元借条)和28万元(10万元借条和13万元的油料欠单),是双方在协调基础上认可的赌博损失赔偿数额。虽然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赌资输赢数额有争议,但结合双方以前赌博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陈雪、林伦朝等人的主观目的是索回因陈礼文赌博作弊所输赌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陈雪、林伦朝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抢劫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并对相关各被告人改判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汪波 裴显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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