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行贿犯罪为何打击不力
行贿与受贿同为犯罪,但在打击力度上还存在着差异。有人大代表质疑:“截流须堵源,受贿犯罪固然可恶,应从严惩处;如果没有人行贿,或者说没有人敢于行贿,世上哪来的受贿呢?那些贪官污吏到哪里去受贿呢?”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的追究是相当宽容的,每年查处大量的贿赂案件中,受贿案远远多于行贿案,行贿者极少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而低风险的非法活动,导致了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与约束机制发挥不足,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行贿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人们痛恨腐败,痛恨受贿这一非法收入现象,但对行贿却往往只看到财物支出这一表面现象,而没有看到行贿者财物支出背后的非法所得,误以为只是有求于人迫不得已,因而人们对行贿也就比较宽容,这就造成了普遍的取证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反腐败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行贿犯罪不是反腐败的重点。还有一些人在认识上混淆了主动行贿与被索贿、谋取正当利益与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一般行贿与严重行贿犯罪之间的界限,对行贿者一概而论地抱有或多或少的同情态度,其结果必然导致放纵了行贿犯罪,也不利于打击、防范和遏制受贿犯罪。
2、行贿往往披上“送礼”的合法外衣进行。中国人历来重视“礼尚往来”,这里有传统文化的一面,也有中国人交往的实际需要,人们潜移默化地接受这样一种观念:要办事,就要花钱!难怪有人说“要办点事,不送礼好象不行;事办成,不送点礼也说不过去”。因此,“花钱办事”已逐渐成为人们办事的信条,这就为行贿者提供了社会基础。由于贿赂披上了“礼物”这一漂亮的外衣,掩盖了行贿的犯罪事实,从而蒙蔽了人们对行贿危害的认知。再加上行贿者多是四面出击,广织关系网,受贿者为了自己的罪行不暴露,极力保护他们,从而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案件侦查的难度。
3、立法上的限定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起了消极作用。我国法律规定:构成行贿罪的要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限定本身就从立法上对行贿罪的构成给予了宽容。何谓“不正当利益”?虽然“两高”在1999年3月对此作了司法解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但此规定仍显模糊,以致产生许多漏洞,使行贿者钻法律的空子,巧立名目,寻找借口,变不正当利益为“正当”利益,明目张胆大肆行贿,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还有一些情况很难说清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还是不正当的。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很难掌握,而导致了一些行贿犯罪案件在司法上的再次宽容。此外,对贿赂的范围规定过窄。现在行贿犯罪广泛蔓延,向纵深发展,而且内容范围也不断扩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犯罪分子并不仅仅采取物质上的贿赂,而且越来越追求精神的贿赂。在当前行贿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成为当前行贿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治和经济的交易中显得特别灵验。往往物质行贿行不通,色情行贿一通百通。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把财务之外的包括色情在内的一切非物质利益列为商业贿赂的范畴,但行贿犯罪却仍然局限于财物型,其大大落后于客观形势,不能不说是行贿犯罪立法上的一个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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