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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7)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3、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所谓骗领信用卡并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申请领取信用卡,进行透支或持卡消费的行为。对该行为的定性,学界亦有争论。

  第一种观点,对于骗领信用卡并已超额或者超期透支,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对骗领后超额、超期透支,银行发现持卡人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定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观点,骗领贷记卡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数额以信用卡的信贷额度为准;骗领准贷记卡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第三种观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们的意见是:

  (1)单纯的骗领信用卡,如果伪造有关证件,构成犯罪的,定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骗领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骗领后,按照信用卡章程正确使用的,亦不构成犯罪;

  (2)以实施诈骗为目的骗领,但未使用的,构成诈骗罪的预备犯;

  (3)骗领后,为实施诈骗进行支取现金、消费的,无论是否透支,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构成诈骗罪。因为,其行为不是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也不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更不是恶意透支(因其不是合法持卡人),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能定诈骗罪。但这种行为,更应该以信用卡诈骗罪规制。笔者建议,立法上应把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独立的行为方式加以规定。

  4、信用卡协议透支行为的定性所谓信用卡协议透支行为,是指持卡人与金融机构达成协议,或者经发卡机构批准,超出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限额和期限而透支并不归还的行为。如:周某为办厂,经他人担保,通过某银行领导批准,连续三次在该行信用卡部透支27.22万元,透支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要未果,司法机关立案后,其家属归还款项。对周某行为定性有几种意见,一是信用卡诈骗罪;一是贷款诈骗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 对此,我们认为:

  (1)协议透支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信用卡章程等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属于不当透支;不当透支发生后,行为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偿还透支款项,若拒不归还,不当透支即转化成恶意透支。协议透支转化而来的恶意透支与一般性的恶意透支,在实质内容上并无区别,都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2)该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虚假理由、虚假合同、证明文件、虚假担保或者其他诈骗行为,本案中,行为人周某并没有实施上述行为,不成立贷款诈骗罪。虽然透支款项本质上是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但其由于通过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即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3)该行为不是一般的信贷纠纷。有人认为,周某归还了透支款,因此不符合恶意透支的“拒不归还”的特征,应以民事纠纷处理。此观点不妥。“不归还”是经银行催要后而拒不归还,是立案前的“不归还”。本案中周某归还款项是在立案以后被迫归还,而且是其家属归还,这有别于本人归还。即使视为本人归还,在性质上也只能属于退缴犯罪所得,因此,构成恶意透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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