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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三)(3)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笔者认为,要科学地划分毒品犯罪的类型,其前提条件是应该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划分,而这个科学的基础就是毒品犯罪的成因,我们在弄清楚毒品犯罪的成因之后,就可以根据毒品犯罪的成因来划分毒品犯罪的类型。所以,笔者认为不能按我们现有的刑法规定来简单划分毒品犯罪种类,而是根据毒品犯罪的成因来建立科学的毒品犯罪的刑法体系,从而科学地划分毒品犯罪种类。

  根据笔者前面的分析论证,得出了毒品犯罪的成因之一是为了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那么,根据经济学理论,要获取如此巨额利益,就应该有一个支撑这个巨额利益的市场体系,因此,按照市场体系的组成要素来看,就必须有毒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同时,也必然存在一个联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商家。生产者和商家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最大限度地追求高额利润。从毒品犯罪的另一成因毒品的瘾癖性来看,消费者的目的也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通过吸食毒品来满足自己生理上和心理上对毒品的需求。我们在明确了毒品的市场体系以及市场各主体的目的后,应根据毒品犯罪的成因,对市场各主体的行为都予以严厉打击,采用刑罚手段来彻底摧毁这个市场体系,从而阻却市场各成员达到目的。所以,笔者认为,要建构科学的毒品犯罪刑法体系其基础就是毒品的市场体系。我们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就是要阻却这个市场体系的形成,在这个市场体系中,只要有任一成员的行为被阻却,如吸食者不再吸食毒品了,那么该市场体系就无法正常运行。故笔者倾向于上述第二种观点,即将毒品犯罪划分为(1)非法生产型毒品犯罪,(2)非法经营型毒品犯罪,(3)非法消费型毒品犯罪,(4)毒品犯罪的连累犯。下面,笔者将对毒品犯罪的种类分别予以阐述,并探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

  (一)非法生产型毒品犯罪

  此类犯罪是针对毒品的市场体系中生产者而设立的,其目的是阻却生产者达到其通过生产毒品而获取巨额利益的目的,从而从根本上控制和铲除“毒源”。这类毒品犯罪包括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这两个罪是毒品犯罪中一种根原性犯罪,任何其他毒品犯罪,如果没有毒品这种特殊物质将不会存在。因此,这类犯罪被列为坚决取缔之列。毒品的生产活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毒品生产是指毒品的加工生产,即使毒品原植物加工成为毒品的成员或半成品;广义的毒品生产,除毒品的加工生产以外,还包括原植物的种植和用原料配制。世界各国的禁毒法,一般都把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农业意义上的生产)和毒品原料的加工(工业意义上的生产)分别加以规定。我国同样也是这样规定的,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了制造毒品罪。第351条规定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所以,我国采用的是广义上的毒品生产。

  1、制造毒品罪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制造毒品的行为,关于制造毒品的行为,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所谓制造,是指将毒品原植物等原料提炼,配制成品的行为。32有学者认为,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利用毒品原材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它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将粗制毒品(亦称初级毒品)精炼,加工,合成为精炼毒品,但不包括种植毒品原植物。②有学者认为,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③有学者认为,制造毒品是行为人非法用毒品原料配制的或将一种毒品变成另一种毒品。④有学者认为,制造毒品是指对毒品或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配制以得到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原料合成毒品的过程。33有学者认为,制造毒品是指对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得到毒品,或者用易制化学品合成毒品的行为。34上述观点都有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制造毒品的行为,但尚欠完整。有的观点强调从毒品原植物提炼毒品。有的强调从毒品原植物和化学方法合成毒品,有的观点虽然全面地概括了从毒品,毒品原植物,化学原料三个来源制造毒品,但对化学原料合成毒品的界定不准确。而且,各种观点都没有对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化学物品的行为进行界定,而按照我国《刑法》第350条第2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所以,笔者认为,制造毒品的行为应界定为:非法对原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得到毒品;或者用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毒品,以及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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