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二)(2)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在欧洲国家、美国以及泰国、日本、韩国、菲律宾等亚洲国家,安非他明、中枢神经兴奋剂甲基安非他明或脱氧麻黄碱(冰)、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等毒品非常流行,尤其以LSD和快克(Crack)、“灵魂出窍”(Ecstasy)最为盛行。LSD是目前所有神经性毒品中药性最强烈的致幻剂:“灵魂出窍”是安非他明类药物的代表作,也是最具有破坏力的一种药物,欧美国家的“亚当”、港澳地区的“忘我”即是此类毒品,在我国称“摇头丸”。德国警方每天缴获“灵魂出窍”645片,LSD50份,每星期没收安非他明2公斤,1996年上半年安非他明和LSD的受害者比1995年同期增加了45.75%和52.3%.13有专家预测,人工合成毒品有可能成为本世纪最为流行的毒品。
(二) 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
在考察了国际上毒品犯罪的现状后,我们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考察我国毒品犯罪问题。中国古代的毒品犯罪始于鸦片输入。“早在唐代已有少量鸦片输入”14鸦片传入我国之初,作为一种珍贵的药材使用,受到中医的重视,并载入李时珍的《本草纲目》等有关医典。到明代,1600年英国成立东印度公司,诱使印度农民种值罂粟并把收获的果浆制成鸦片输入中国。及至明清,国内吸食鸦片的人越来越多,鸦片的危害性日益显现,从而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高度重试,并开始戒毒。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最的禁烟令可以追溯到明代末年。崇祯12年(1639年)由崇祯皇帝发出的敕信,规定违令者可处死。崇祯16年(1643年)又发敕令规定“敕禁私贩,至论死”。及至清朝,在入关之前,皇太极曾下令禁烟,规定贩运一斤以上烟草者,捉拿后可先斩后奏。一斤以下者处徒刑。清入关以后,明令“不许种植,不许贩运”烟草,雍正七年(1929年)颁布了第一道查禁鸦片谕旨。并订兴贩鸦片及开设烟馆之条例如下:“兴贩鸦片烟照收买违禁物例,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右人等俱杖一百,徒二年。如兵役人等藉端需索,计赃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讯口地方文武各官,及不行监察之海关监督,均交部严加议处。”①但雍正皇帝颁布的这个禁烟令,尚未确定吸食鸦片的罪名,也没有禁止鸦片进口。海关则例在药材项下仍订有鸦片税银,如乾隆十八年(1753年)的《关册》中,便载有每担鸦片应纳税银3两。乾隆二十年(1755年)的税册也载有鸦片一斤估价5钱的规定。②因此,美英等帝国主义国家把大批鸦片贩运到中国,进行罪恶的鸦片贸易。嘉庆元年(1796年)清政府颁布法令,禁止鸦片进口,但禁而不止。鸦片走私十分严重。1800年输入中国的鸦片为4570箱,1838年增至40200箱,造成中国白银大量外流,银价飞涨,严重影响清廷财政。为此,道光19年(1839年)颁布《查禁鸦片章程》。该章程共39条,集历次禁烟法令之大成,是清朝时期一部系统、全面的单行禁烟法。该章程有以下特点:
1、全面规定了烟毒犯罪。该章程规定的烟毒犯罪有:输入鸦片罪,种植罂粟罪,制造烟土罪,贩卖烟土罪,吸食鸦片罪,开设烟馆罪,制造鸦片烟具罪等。
2、对烟毒犯罪处以峻罚。该章程规定了对于设窗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的首犯处以斩枭;对沿海员弁,兵丁受贿放纵,开设烟馆的首要分子处绞立决;对开设窗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的从犯、同谋及接引护主犯;兵役匪棍以查烟为由,肆行抢夺,赃120两以上的;栽种罂粟,制造烟土及贩烟5至6两,或兴贩鸦片多次者的首犯处绞监候。对烟毒犯罪确定如此重的处罚,确为以前两次禁烟法令所不能比。
3、确立了自首从轻制度。该章程第9条规定:“事未发而自首者,免罪;闻挐自首者减一等。”意思是说,实施烟毒犯罪在没有被发现的时候投案自首的,免于追究;如果犯罪后已被知晓且得知有人要来抓的时候投案自首的,不免予处罚,但减轻一等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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