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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德里亚夫采夫院士谈俄罗斯社会犯罪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1)经济方面的原因。如今,全民的国家的财产变成了私有财产。倒买倒卖等获取暴利的行为已经成为正常的行为,已经合法化。经济变革的结果,使居民阶层发生了分化。5—10%的人成为巨富,大部分人处于贫困或生活保障程度很低的状态,在这种经济地位悬殊、社会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下,无论在富人中,还是在穷人中,都有产生犯罪的土壤。过去,在前苏联,认为资本主义是犯罪的温床,这个看法已被证实。

  2)精神领域里的原因。这主要是,意识形态的基础被破坏,道德水准下降,价值观念转向,拜金主义严重。有统计数字表明,将近40%的青年向往挣大钱的职业。大众文化也处于较低水平。低格调的、缺乏道义感的美国及西方电影充斥文化市场,使青年的心灵受到腐蚀。

  3)国家职能弱化。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甚至一些国务活动家也这样认为),国家应当是“守夜人”,即是说,国家不应干预社会生活而应置身其外。这种观点有害于国家职能的正常发挥。在中央和地方间还有所谓“法律大战”(Воǔна эаконов),地方经常制定与中央相违的法律文件。过去没有预见到建立社会保障的重要性,现在刚刚注意到这个问题。

  4)护法机关的软弱。法院、检察院、警察机关过去习惯于按党的指示办事,现在党的指令取消了,它们独立工作了,但还没有学会独立工作的本领。它们对突如其来的犯罪浪潮缺乏准备。物质与装备的落后也使它们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由于物质条件差,待遇低,护法机关人才大量外流。经济学家、律师和其他司法人员宁愿到待遇高的公司去工作。

  总的讲,这都是社会改革没有明确的纲领和失去规范所带来的后果。俄罗斯有句谚语:先跳到河里去,能不能游过去再说罢!有的人就是抱着这种指导思想,还不清楚能不能游过去,就盲目地跳进河里。

  3.打击犯罪活动问题

  接着,库德里亚夫采夫讲了与打击犯罪有关的国家立法和措施,他说:

  1997年1月1日,俄罗斯刑法典即将生效。该法典的实施,将推动打击犯罪的斗争。法典中列举了新的犯罪形式。其中有一节是关于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形式,包括非法经营;非法金融活动;非法土地交易,欺骗性经营活动;非法获得贷款;非法使用商标;虚假广告;收买体育比赛参加者等。

  根据刑法典规定,团伙的存在,就可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即使这个团伙并没有做什么。

  新的刑法典增加了量刑。过去最高刑期为15年,现在增加到20年,甚至25年(一般用于数罪并罚)。

  关于死刑问题,刑法典规定,有的恶性犯罪如蓄意谋杀,可判处死刑。但是,死刑不适用于以下人员:18岁以下的;妇女;长于65岁的。放宽处罚是因为俄罗斯加入了欧洲委员会,欧委会早已取消死刑。关于死刑问题,国内有争论。东欧国家都没有死刑。欧委会建议我们取消死刑,但我们不能这样做,因为我们犯罪率太高,尤其是凶杀等恶性犯罪太猖厥。

  为同犯罪现象作斗争,还恢复了苏联时期的一些民间组织,如“未成年人犯罪事务委员会”:“人民纠察队”:“同志审判会”(товарuщеекuй еул)等。

  在司法问题上,中央与地方还有矛盾。中央认为下级法院应服从上级法院,地方法院则希望地方法院具有地方性质,并由他们任命法官。有些法律程序问题还没有解决。地方上还有民族主义的表现。例如在鞑靼共和国,俄罗斯人被判刑不能上诉,而在莫斯科则可以。

  立法工作还有许多事情要做。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在制定中。反贪污法已经拖延很久,至今尚未通过。

  还须加强社会的法制观念。有些社会性的建议,离民主与法制很远。例如列别德就曾建议成立“特种军团”,不经审判程序,就可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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