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在刑法上的效果(台湾)(4)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5)后者须无意思上的瑕疵而前者有亦无妨。例如甲为兽医,对乙女为整形名医结果整形过后成异形,有瑕疵,所以不能阻却违法,该医生仍构成重伤罪。反之甲骗乙其为某爱心卡制造商,乙花了1000元买了价值十元的卡片,甲对该1000不构成窃盗,纵使乙的同意有瑕疵亦可阻却其窃取的要素,只是至多构成诈欺。
(6)后者之承诺不能违背善良风俗。有反对说:例如陈志龙师,其理由为善良风俗的概念模糊不清。通说常举金手指之例:甲用意乙切其无名指,以收取保险金,通说认为乙之行为因有违善良风裕不可阻却违法。但甘添贵师认可以阻却违法,至于诈欺保险的部分则有诈欺罪有另论。
此六点区别是考试的重点但亦有学者不区分例如蔡墩铭师认为在前者的情况下也必须全部考虑该六项要件。举例言之,甲欲赠书予甲,乙不知,某日乙「窃」甲书,如依通说可以阻却构成要件要素,乙只可能涉及未遂,若依蔡说则构成既遂。
五、问题解析
(一)在(1)~(7)有一共同特色即所有人持有人各别。
(二)(3)没有问题,甲乙态度一致,丙没有该认自构成窃盗。
(三)(4)亦没有问题,丙不会涉及任何犯罪。
(四)(5)即甲乙态度一致,而丙不知,前已一再论及,丙涉及(不能)未遂。
(五)最有问题的是(1)(6)(7):甲乙态度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但不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窃取的标准是乙而不是甲,如乙是持有人,如其同意自可阻却构成要件中之「窃取」要素。(请注意至于其是否构成窃盗尚须考虑,其它主客观要素非本文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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