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勿需具体描述。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它对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方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一般人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方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文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白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而言,是参见罪状。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罪状便属于空白罪状。之所以采用空白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首先以触犯其他法规为前提,行为的具体特征在其他法规中已有规定,刑法条文又难以作简短表述。空白罪状的特点是,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空白罪状属于开放型罪状,容易导致罪行的不确定性,进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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